高伟:国务院各委员会规章的决定程序应当依法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90条第二款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立法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则进一步规定: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90条第一款还规定: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考虑到部门规章是国家事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因此要经部门会议上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后通过。然这些会议不是实行表决制,而是实行首长负责制,因此,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审议通过部门规章不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而采取首长负责制,在审议部门规章的会议上,与会成员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最后由主持会议的行政首长决定是否通过。

关于国务院所属的委员会,包括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的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也包括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立法法规定的要求,这些委员会制定的规章要经委员会会议决定的。可结果呢?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要求: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部门首长或者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自治州州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我们不妨选取国务院的几个委员会公布规章的命令看看规章由谁决定的。

2013年9月24日原国家民委主任王正伟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令(第1号)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已于2013年8月23日经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4月16日国家发改委主任何立峰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0号)说:《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21年11月2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月14日国家卫健委主任马晓伟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说:《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4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1月1日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签署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4号)说:《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已经2021年12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8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11月24日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签署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3号》)说:《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8月19日经银保监会2021年第10次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从以上公布国务院各委员会的命令内容来看,委员会制定的规章不是由该委员会的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而是所谓的委务会议决定的。委务会议通常是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其他成员组成。这显然不符合立法法规定

国务院组织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各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二至四人。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五至十人。可是笔者特意从网上查询国务院各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时发现,虽然称委员会,但是只设置了主任和副主任若干人或者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并未设置委员一职。其中,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达7人之多,已经超出了国务院组织法第九条规定的二至四人。这些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甚至违宪。

笔者认为,国务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各委员会中配备“委员”一职。各委员会制定规章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由该委员会会议决定,而不是由所谓的委务会议决定。将来修改宪法时考虑取消委务会议这一会议形式,委员会的重大问题一律经委员会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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