聆听百姓心声,传递正能量。
最近,关于“电动车搭人超过12周岁违规”
的消息引发不少网友热议
还一度登上微博热搜榜单
电动车方便快捷,
成了不少人出行的交通工具
电动车不能搭载3人及以上
网友表示理解
然而,电动车搭12岁以上乘员算违规
对于这条规定,网友都炸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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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茄炒蛋:这种规定太一刀切了吧?不能搭三人能理解,只能搭12岁以下的,真的不能理解。12岁能代表什么?有的小孩12岁身高160体重140,很多成年人都还没有120斤呢?
@车大炮:忘了我吧,以后我的电动车后座搭不了你了~
@тейн:本来有电车的好不容易交得个女朋友,现在连女朋友都不给搭,今年单身狗会创新高……
@蓝蓝蓝兰:这种规定太不人性化了,限人数可以,限年龄就太奇葩了,你让家里的老人、二孩等家庭成员如何出行,自行车、公车出行?不会骑车、家附近没有公交车的是不是要步行了?
@阿芬的蓝盆友:我就想知道是那位高人出的这种规定,搞得谈了几年的女朋友阿芬讲要跟我分手,因为我只有电动车,以后不能载她去江滨路吃烧烤了┭┮﹏┭┮
@小星星:狠抓严抓电动车逆行啊,闯红灯啊,肆意在机动车道中间来回穿梭之类才是重点!
@WFCWK:这种时候应该是人大代表出场的时候了,多听听老百姓的心声。
针对大家广泛关注电动自行车载人问题,昨天(5月29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非机动车载人有关规定作说明。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表示,《条例》立法时规范的对象是符合旧国标的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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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搭人超过12周岁违规”
是出于安全考虑
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以下简称42条规定):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人;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时只可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搭载6周岁以下儿童应当使用固定座椅。
此外,还规定“达到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在驾驶时不得载人。”
自治区人大法委主任委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伟雄向媒体介绍了42条规定的立法初衷。
他介绍,在《条例》立法阶段,在调研、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中,部门、群众对“电动自行车载人”存在较大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考虑到电动自行车制动性能等各方面因素,允许其载人存在较大不安全隐患,应当严格禁止。
另一种意见认为,广西是欠发达地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是群众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特别是对利用电动自行车接送孩子的群体而言具有很大的便捷性,应当允许其载人。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综合考虑安全性和便捷性两方面因素,应当允许电动自行车载人,但是必须设置一定的限制条件。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经过研究和审慎考虑,采纳了第三种意见。考虑到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搞“一刀切”不允许载人不符合区情,也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相违背。
在强调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前提下,条例为民众出行尽量创造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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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地适当放宽电动自行车载人
此外,农村和城市在人口密集度、车流量等方面有较大差别。
因此,在城市道路上仅允许搭载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方便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上学,同时考虑到6周岁以下的儿童行为控制能力较差,还要求搭载此年龄段的儿童应当使用固定座椅。
而在城市道路以外的其他区域,允许电动自行车载人,且所搭载的人员年龄不受限制,对交通安全也不会造成太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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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行为,应教育和处罚相结合
今年4月15日起,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在2018年,《条例》就列入了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将来修改时会考虑根据新国标,对电动自行车载人的问题进行重新审视。
陈伟雄介绍,但《条例》修订前,不意味着目前“电动自行车搭载12岁以上人员”的行为就是合法的。在法规没有修改之前,还是具有法律效力。
至于怎么执法,陈伟雄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不能把“执法”当作简单“执罚”。
搭载12岁以上人员大多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可以采取教育和引导为主的方式,根据《条例》53条规定,予以纠正、指出违法行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后放行,并非必须处以罚款。
(图文无关)
不管最后规定怎样
请广大司机
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安全驾驶
不仅是对自己负责,
也是对他人生命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