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敢把斧子借给笨邻居么?| 飒课ten

故事要从一个案例说起:阿凡提借了一把斧子给他的笨邻居巴依老爷,没成想,巴依老爷竟然不小心把自己的手指弄伤了,他把阿凡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官治阿凡提的罪,如果你是法官该如何裁决呢?

聪明的读者朋友,根据咱们飒课9提到的without A without B(无A则无B)条件说的逻辑,巴依老爷可以主张,没有阿凡提借斧子的行为,也不会弄伤自己的手指,因此,阿凡提的行为与巴依老爷手指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阿凡提应当被判故意伤害罪。

然而,正义的人们绝不会让巴依老爷得逞,那就需要修正条件说。首先,我们要确定伤害结果的发生,即巴依老爷的手指确实受伤(达到轻伤以上)。其次,行为与结果之间需要哪种关系才能将行为认定为符合构成要件(犯罪),这就要求确定:“结果是否是某个由行为人所支配的、不容许的、具有风险性的因果流程所促成?”细心的读者已经发现了,这里确定因果关系并不考虑行为人阿凡提的主观意图,而是紧扣客观上“结果”是否由行为人“所支配的不被容许的因果流程”,因此被学术圈称为“客观归属”(又称客观归责)。恭喜你,了解了一个颇为重要的刑法概念。再次,具体到本案中,巴依老爷不小心弄破手指属于日常的“生活风险”,如果刑法苛求阿凡提要定罪,那么,世上还有谁出借任何硬一点的物体呢,碰到磕到都要归责于出借人,那就太不讲理了;因此,我们要判断阿凡提出借斧子的行为所创设的风险,到底是不是一个社会容许的风险,if yes,社会容许风险存在,阿凡提无罪;if no,创设了社会不允许的风险,阿凡提则有罪。

风险的定义与社会举止

接着我们要引出第二个案例,12岁的飒姐喜欢玩火柴,在炼油厂门口上率领众小孩烤蚂蚱吃,将火柴忘在地上。火柴很可能与地上残留的化工废料产生化学反应,引起爆炸并最终导致大火。

人们会说幼年飒姐这么做很危险啊,有出事的风险,那么,什么是风险?“风险”是否等同于“原因”?根据德国刑法学咖金德霍伊泽尔的观点:所谓风险就是按照人们的预料,极有可能导致结果发生的情形。您可以看出,金老师还是援引了经验主义来考察因果关系,风险判断是从事前角度做出的;而事后进行因果分析就称之为:原因。

金老师接着说,“任何事实情况,只要它可以被事后认定为原因,同时,事前它必定是风险因素”,因此,任何一个正确的因果关系分析,都是事后揭露出某一种结果的风险因素。12岁飒姐将火柴忘在地上的行为,虽然是大火的自然原因,但是否为刑法原因需要分析:其忘火柴的行为是否归入“社会日常举止”之内,从而并未创设不被允许的风险?if yes,无罪;if no,有罪。

咱们把飒姐案例改造一下,如果没有其遗忘火柴的行为,由于天气炎热,炼油厂门口的化学废料也会自燃,那么,是否可以直接将飒姐“解套无罪”?这就要引出“假设的因果流程”(又称后备原因),顾名思义,后备原因就是即便是没有前者行为,后面也会有人“当备胎”继续引发犯罪结果,那么,这个想使坏的备胎并不会影响已经成立的因果关系,在案例分析中,可以不予考虑。

但是,如果后备原因或行为,降低了一个已经存在的风险,那么,可能会影响因果关系或责任大小

(1)减少了某个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2)在量上减轻了损害的程度;

(3)使得更不严重的结果发生(伤害替代死亡)。

小结和建议

为了能把德国刑法讲好,飒姐也是拼了,本次的尝试是通过有趣的案例引发大家的思考,从而介绍一些该概念和理论,囿于个人能力有限,第一次尝试的结果只能如是,请高品位的读者海涵。

本次分享的内容,请参考金德霍伊泽尔《刑法总论教科书》(蔡桂生译)第六版第11节“结果犯中的客观归属”一、二、三项的内容,大家可以参照原文学习。

条件说虽然是因果关系的重要基础,但正如阿凡提出借斧子的案例,如果把结果归因于出借斧子的行为显然不公平,由此,引发了对于客观归责的讨论,“结果到底是不是由行为人所支配的、不被允许的、具有危险性的因果流程所促成?”必须被回答;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具有因果关系;否定的,无因果关系。第二个案例,我们讨论了风险与结果的关系,从事前事后两个角度看问题,并承认使用经验法则来判断哪些风险是日常行为所容许的,后来,我们有总结出,现实中没出现的“假设的因果流程”(后备原因)在案例中可以不理会,除非其降低了已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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