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饶:蹊跷的终本执行裁定书

10年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唐恒耀书面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标的486万元,已执行400万元。

申请执行人唐恒耀说,他根本没有收到《执行裁定书》上所说的已经执行的400万元。而且也没有向法院书面申请过终本执行。发现问题后,他于2021年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纠正。

2021年3月18日,上饶市中院再次作出(2021)赣11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纠正并恢复执行标的486万元。

但由于错过了最好的执行时机,大大增加了执行难度。唐恒耀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追责。

执行裁定书

唐恒耀说,2008 年7月至2010年2月,玉山县居民练海军向唐恒耀借款486万元。后唐恒耀多次要求归还,均以种种借口拒绝。后唐恒耀起诉到法院。

2011年12月14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饶市中院)判决练海军十五日内偿还唐恒耀借款486万元。

唐恒耀依据已生效民事判决书,向上饶市中院申请执行。2013年6月8日和2014年4月14日,上饶中院两次作出执行裁定,要求练海军偿还借款486万元。

2020年,唐恒耀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上饶市中院指定广信区法院执行,要求练海军归还唐恒耀486万元。

2021年1月27日,唐恒耀去广信区法院询问执行一事。法院相关人员称,练海军已偿还你400万元借款,就剩下86万元没偿还。

在广信区法院执行案卷里,唐恒耀意外发现2013年12月5日上饶市中院【(2013)饶中执字第17-9号】一份执行裁定书。

该执行裁定书称,本院在执行唐恒耀与练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唐恒耀书面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486万元本金及判决书中确定利息,已执行400万元,未执行到86万元及利息。依法裁定终结本院(2011)饶中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该裁定书的审判长张文中,审判员周富华,代理审判员万利剑。

唐恒耀说,自己从未书面申请终本执行,也不知道有这份裁定书,最蹊跷的是,他不但没有收到这份裁定书,更没有收到裁定书上面所说的400万元执行款。

此后,唐恒耀多次向上级反映裁定书的问题。2021年3月18日,上饶市中院再次作出(2021)赣11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纠正并恢复执行标的486万元。

唐恒耀说,2006年3月,他在日景公司担任工程总监。2008年11月24日,唐恒耀与日景公司董事长练海军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开发日景汇鑫城13、14号楼项目。

2011年5月,唐恒耀因日景公司拖欠其紫金城垫资及练某向其借款一事,向上饶市中院起诉。几日后,日景公司也向上饶中院起诉唐恒耀,要求解除日景汇鑫城13、14号楼项目的《合作开发协议书》并附带赔偿。

经查,唐恒耀已经履行协议书中所约定义务,不存在违约、违法行为。日景公司在明知解除合作开发合同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下,向法院申请撤诉。

在2012年6月14日调解后晚上,唐恒耀发现《合作开发协议》原件丢失。后上饶市中院在《合作开发协议》复印件上加盖“上饶中院民一庭”的封口章和“与原本核对无异”的骑缝章,证明《合作开发协议书》的有效性,以及已履行合同义务。唐恒耀因《合作开发协议》原件丢失,被日景公司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告上法庭并被关押。2015年11月6日,唐恒耀被羁押345天后无罪释放。2016年11月18日,唐恒耀收到赔偿金83593.5元。

唐恒耀说,虽然还他清白,但对执法部门相关人员办案存在异议。鄢某作为审判长,在庭审时对《合作开发协议》真实性都没有异议。后因我原件丢失,鄢某在我《合作开发协议》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异”的骑缝章。在调查《合作开发协议》原件情况时,鄢某在录口供时否认见过该原件。

唐恒耀向上饶市纪委以及多个有关部门实名举报了相关公职人员涉嫌渎职。

上饶市纪委相关人员表示,此案正在核查中。(王珂)

来源:磅礴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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