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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上午,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江苏师范大学巡回审判法庭内,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这起案件是徐州法院首次采用7人合议庭审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
2012年-2016年间,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徐州张某雇佣李某、王某等人用挖掘机在徐庄镇毛庄村野姚山非法开采页岩,通过出售非法获利40余万元。非法采矿面积东西长90米,南北长80米,形成一个深度达50多米的矿坑,积水深度5米,边坡页岩风化严重,存在水土流失、滑坡等安全隐患。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刑责的同时,要求张某对非法采矿造成的环境破坏予以修复,或者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44.83万元。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是生态修复方案的选择。公益诉讼人提出要“场地回填、恢复原状”;张某则提出“因地制宜、重构生态环境”方案,保留现有水坑发展鱼塘,再通过复植补绿恢复生态,所需费用为85.4万元。
经合议庭评议,法院决定对刑事案件部分先行判决:张某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在采纳人民陪审员意见基础上,合议庭决定在本案庭审结束后,就环境修复问题向徐州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咨询,选取最有利于生态环境修复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