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8月29日讯 近日,中投证券武汉香港路营业部原负责人刘延麟因存在借用他人名义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湖北证监局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措施。
湖北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刘延麟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