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个女友去过年,合同有效吗?

在这过年的当口,这个问题真是特别应景。

对于这类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我们可以搜一下相关的司法判例。笔者以“租女友”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结果是一样的,没有民事案件,只有三个刑事案件。分别是焦作市中院2016年判处的郑腾飞故意杀人案,武汉市新洲区2014年判处的郭程抢劫、诈骗案以及江阴市人民法院2019年判处的潘东亮强奸罪。

没有民事案件不代表没有纠纷,只能说明是人民法院对这样的案件根本就不予立案,换言之,法律不保护租赁女友的合同。

但我一直坚持的观点是,司法判例不应该成为我们思考的终点,不保护是事实,但应不应该保护则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了。

只要合同有效力就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那我们来看一看这种合同是否有效力。

一、这种合同是否超出调整范围

合同的调整范围有限,人身关系不在合同调整范围之内。

打个比方,很多人认为只要签下字据,什么事情都有法律效力,最常见的是找律师咨询能不能写个字据断绝亲子关系的,这个臣妾真的做不到啊。

另外离婚协议也是一样,虽然协议里会明确约定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但直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发放离婚证之后,协议才生效,婚姻关系并不是因为离婚协议的约定解除的。

那么这种合同是不是人身关系合同呢?个人感觉并不是,这种合同虽然叫“租女友”合同,甚至抬头可能也是《租赁合同》,但这种合同本质上并非租赁合同,而是劳务合同。

出租是物权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短期交付他人使用,以使用权交换财产的行为。但女性本人并非物,也不是财产,更不可能存在所谓的“所有权”“使用权”,根本就不存在租赁的前提。

当然,如果合同中约定,付款之后女方要提供符合女友身份的服务,比如亲热、接吻、定期发信息慰问甚至不可描述等,这种就绝对不会受法律保护了。如果这种受法律保护那卖淫都要合法化了。

这里仅仅说女方跟着男方到家,谎称自己是男方女友,并配合出演角色,然后没有任何其他附带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感觉女性在履约过程中付出的劳动和时间是实实在在的,双方以合同形式对这种劳务行为的价值进行估价并约定支付相应对价并没有什么大问题。

男孩租一个女孩回家欺骗父母说是自己女朋友时,法律对这个合同予以否定,那么如果是男孩的奶奶病重,弥留之际就想看看唯一的宝贝孙子带个女孩回家,家人决定找一个女孩冒充男孩的女朋友回家,约定一天给多少钱,这个要不要保护?再或者,男女双方约定婚期,婚礼当天突发状况女方不愿意结婚,男方家下不来台,临时找了一个女孩假装新娘拜堂成亲,约定一天给五千块钱,这种协议法律又保不保护?

我觉得后边两种情形理应得到法律保护,但这两种情况与第一种在本质上又有什么区别呢?

二、这类合同是否无效或者可撤销

合同如果属于可以调整的范畴,就具有生效的可能,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之后,就要看合同是否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单纯对照法律规定,我认为这种合同并非无效或者可撤销合同。这类合同的相对方是男女两方,双方之间并非欺诈胁迫手段签订合同,没有侵害国家或者公共利益,不是在掩盖非法目的,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任何一方存在重大误解,更不是现实公平。唯一可能沾边的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但仔细分析一下我觉得这种合同也不符合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

首先,恶意串通就不符合,民法上的“恶意”可以理解为明知存在某种情形,使得合同只要签订就会损害第三人利益,仍然签订合同。例如,债务人将自己名下财产低价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明知只要接受财产就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仍然决定接受财产。租赁女友的合同并非恶意,反而是在撒一个善意的慌言。

其次,合同法保护的是经济利益,所以该条款中“损害第三人利益”所指的也应该是经济利益。但该类合同中,租赁女友回家欺瞒父母,虽然父母知道真相后可能内心不快乐,但并不会给父母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害。

所以我感觉这种合同也不属于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况。

三、是否违背公序良俗

在民法总则中,反复强调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处理民事纠纷时应当依法,没有法律规定时可以依照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一个基本民法原则,是对私法自治的必要限制。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可能会被法院确认无效。同时公序良俗也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在讲求准确性的司法实务中仅应起到消极防御的作用,即穷尽法条仍然无法对某个事物进行准确评价的情况下才可以诉诸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

租赁女友的合同最有可能被否定效力的原因应该就是违背公序良俗。

但就我本人感觉来说,这种行为虽然标新立异,但并不违背公序良俗。背着妻子将遗产给小三是违背公序良俗,儿女故意拖延不送老人去合格医院治疗是违背公序良俗,但为了让父母开心撒一个善意的谎言并不违背公序良俗。

首先,这里说的是租女友回家,而不是租老婆回家,男女朋友关系本就不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关系。只要两个人都说是,谁能评价他们俩是真的男女朋友还是假的男女朋友?这本身就是一个无法认定的事情。之前也听说过有的租女友回家过年,结果日久生情假戏真做,反倒是一桩美事。

其次,公序良俗指的是善良风俗,而不是所有的约定俗成的大众观念。比如家产只给儿子不给女儿是一种大家普遍认可的观念,但这个并不是善良风俗。

这种行为的出现本身就是父母对子女婚姻情感问题不当干涉导致的,如果不是父母逼婚逼到一定程度,我相信不会有任何一个人愿意花费这个金钱和精力租一个假女友回家糊弄事。

这种行为违背的是父母的意志,公众普遍认为父母对子女的婚恋具有干涉权,这就是一种约定俗称的观念风俗,但在我看来这并不是一种善良风俗,而是一种落后的封建糟粕。租女友回家反抗的是父母对子女情感问题的控制,违背的是一种错误的理念,而不是善良的风俗。

与其对租女友骗父母的行为予以否定,不如多多宣传,让父母不要干涉孩子的情感问题,这才是治本之策。

作者:丁大龙律师/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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