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法治日报】;
恋爱期间为另一方购买物品所花的钱,是赠与还是另一方的借款? 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陈某和曲某于2014年相恋,2017年开始一起在陕西省西安市生活。2017年7月,两人购买了一辆价值10万元的小轿车登记在曲某名下,由陈某支付首付款3万元,以曲某名义贷款7万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每月还款2095.88元。
其间,陈某开通了自动转账功能,每月向曲某转账2100元用于偿还贷款。2018年5月,陈某搬离了二人共同居住的住所,并向曲某提出分手。陈某称恋爱期间买的小轿车,自分手后的贷款其将不再负担,但因未及时解除自动转账,2018年6月及7月的贷款仍由陈某转账至曲某账户。2018年8月,曲某身亡。之后,陈某和曲某的父母就购买小轿车已支付钱款的问题多次协商未果。
2022年,陈某将曲某的父母起诉至天山区法院,要求曲某父母归还他已支付的购车款5万余元。
曲某的父母称,陈某所述与事实不符,购买小轿车支付的钱款系二人恋爱期间陈某对曲某的赠与,女儿生前并没有提出向陈某借钱购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恋爱期间一方为了培养感情而出资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本案中,陈某确实支付了车辆的首付款,并偿还了12个月的贷款,但陈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曲某曾表达过借钱购车的意愿。结合二人恋爱的时间、共同居住的情况、车辆的价值及陈某的收入情况,车辆登记在曲某名下并以曲某名义偿还贷款,双方既已形成赠与法律关系,陈某主张返还此阶段的购车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二人恋爱关系结束后,陈某自动转账的4200元,因双方已不存在恋爱关系,缺乏赠与的基础,对于此阶段的购车款,曲某的父母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予以给付。
最终,法院判决曲某父母返还陈某4200元购车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王莹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