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是山西某大学信息学院行政工作人员,还经营着一家销售电脑配件的淘宝店。2019年4月起,他从湖南一公司电商部主管朱某处以低于成本价约20%的价格先后购进了500多万元“华硕”品牌电脑配件,后该批配件被认定为“赃物”。2020年12月30日,蒋某被长沙市芙蓉区法院一审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3年。
近日,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从蒋某妻子刘女士处获悉了上述信息,刘女士告诉记者,他们对朱某的“高管”身份深信不疑,平时交易不走公账是为了避税,他们并不清楚该批配件的成本价格。目前,蒋某已提起上诉,等待二审开庭通知。
▲2020年12月30日,蒋某被长沙市芙蓉区法院一审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3年。图为该案刑事判决书内页。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芙蓉区法院审理查明:蒋某,1982年出生,云南昭通人,自2015年开始在淘宝店做电脑配件生意。蒋某曾经从另一淘宝店主李某(另案处理)处进货,并通过李某得知湖南晨硕欣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硕公司)电商部主管朱某能够供货的信息。2019年4月初,蒋某申请添加了朱某的微信,开始直接联系朱某进行交易。2019年4月12日,蒋某和妻子刘女士一起从山西太原来到湖南长沙,查看了晨硕公司在长沙国储电脑城的门面及负二楼的仓库,确认朱某销售的都是华硕品牌正品。之后蒋某在没有与晨硕公司或朱某个人签订购销合同,没有通过正规小程序下单交易的情况下,明知朱某的报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仍从朱某处大量购买电脑配件和笔记本电脑。
蒋某与朱某通过打电话、微信聊天等方式谈定交易的型号、价格等,将货款预付到朱某指定的支付宝账户,朱某再按谈定的品种规格、数量发货。由于朱某低价销售产品,导致货款亏空越来越大,遂逐渐错发、少发、漏发货物,或者从国储电脑城的其他商户处购货发给蒋某,蒋某收到发错的货物后,基本会留下进行销售回款。经审计,2019年4月5日至6月13日,蒋某从朱某处进货的交易金额为5504868元;有116件商品来源于晨硕公司,其中有交易单价的103件商品对应的交易金额为534450元,对应成本价为672486元,总体价差约20.5%。
芙蓉区法院同时审理查明,晨硕公司电商部主管朱某,通过小程序“黑桃K”平台虚假列单、更改后台数据等方式产生虚假的货物订单,拿着虚假订单从公司仓库提货,再以低于公司进货成本的价格销赃给蒋某、李某等人。芙蓉区法院认定朱某的行为为职务侵占。
结合上述情形,芙蓉区法院认定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金额为534450元的证据确实充分,对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另判决朱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20年12月30日,蒋某被长沙市芙蓉区法院一审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3年。图为蒋某淘宝店内出售的华硕显卡。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在收到法院判决后,刘女士随即提起上诉。上诉状提到,一审法院认定蒋某自2015年开始在淘宝店做电脑配件生意与事实不符,蒋某自2015年9月27日开设淘宝店,主要销售肌肉测试仪、手机镜头等产品,仅在2017年4月1日销售了一台美版的英伟达显卡。2018年底,蒋某开始尝试做国内的电脑配件,至2019年4月结识朱某,时间不足半年,且美版电脑配件与国内产品的经营模式、进货渠道、销售方式、盈利效果等都存在巨大差异,蒋某的销售经验尚不足以对行业风险、利润空间等作出准确判断。
此外,辩护律师还从一审法院认定的朱某与蒋某之间的交易经过、一审法院采信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的结论与事实不符等方面做了无罪辩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蒋某无罪。
2月19日,蒋某妻子刘女士告诉记者,她与蒋某育有2个孩子,自2019年7月9日丈夫被抓后,孩子们失去了父亲的陪伴。学校那边的领导回复说,如果他无罪,还可以回来上班,如果被判决有罪,就要被开除了。现在蒋某经营的淘宝店也只能交给蒋某弟弟打理。
上游新闻记者 肖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