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2024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发布

赣南红客户端讯(记者温居林 实习生刘艺涵)3月12日,赣州市202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活动新闻发布会举行,发布了赣州市2024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评选2024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是市消保委、市委宣传部、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开展的202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宣传系列活动之一。向全社会征集了2024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49件,经法律专家、律师共同评选出我市2024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非法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案情简介】2024年4月,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位于南康区的某品牌电动车经销部涉嫌存在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该经销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销售的9台电动自行车在外观和结构上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图形不一致,且加装了尾箱,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该经销商停止销售违法改装电动车,并处以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改装电动自行车存在车速提高、重量改变、电路改变等问题,影响操控性能和制动性能,容易造成安全事故,同时在充电或行驶过程中易出现短路,引发自燃等。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新国标、非法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消除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安全风险隐患,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二:特大生产销售伪劣电线案

【案情简介】2024年6月,赣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根据群众举报,成功侦破“4.23”特大生产、销售伪劣电线电缆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捣毁制假售假窝点3处,查获制假生产线1条,涉案金额500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何某忠等人在未取得国家3C认证资质情况下,使用铜包铜(俗称黄铜)作为电线芯材,采用减少金属芯材、增加塑胶用量、缩减电线长度等方式,生产销售“瘦身”电线产品。犯罪嫌疑人何某忠、何某利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追究刑责。

【案例评析】电线电缆是国家强制性产品,必须取得质量认证方可生产销售。本案嫌疑人生产销售的电线产品多用于家庭生活、办公场所电路安装、电器设备连接,减配铜芯的“三无”电线产品,价低质劣,使用后容易引发电气短路、触电等安全事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健康和财产安全。

案例三:价格有争议 市监来帮忙

【案情简介】2024年12月,钟某投诉在赣州市某商品博览会上,某商家在向投诉人销售天麻和石斛时只告知投诉人单价,未向消费者确认商品的称重重量便让消费者扫码付款。消费者付款后发现金额高达15000元,投诉人要求退款遭到拒绝。章贡区市场监管局接诉后及时出面调解,商家退款15000元并致歉。因经营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

【案例评析】《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除按照本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外,还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之“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案例四:无证开展医美服务致残案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李某在某疗养会所接受祛斑美容项目后脸部遭受了损伤。经司法鉴定,李某的脸部皮肤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另据查明,该疗养会所开展的祛斑美容服务属于医疗美容项目,该会所存在无医疗美容资质而擅自开展医疗美容项目问题。2023年11月,大余县人民法院判决会所向李某赔偿98412元。经营者不服,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3月,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医疗美容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登记或备案后,方可开展医疗美容活动。同时,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案例五:汽车销售订金难退 市场监管调解帮忙

【案情简介】2024年5月,于都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管先生投诉,反映其在某汽贸公司支付10万元订金预订了一台汽车,在约定的时间因商家原因无法提车,且以各种理由不愿退还订金。经于都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多次上门调解,反复宣传教育,2024年6月,汽贸公司将购车订金10万元全部退还。

【案例评析】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消费者向经营者缴付订金拟购买家用汽车,且双方对订金退回事宜有明确约定,在商家违约的情形下,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订金。

案例六:无证无照假冒食品三倍惩罚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南康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廖某某等六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廖某某等六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租用不具备食品生产条件的场所,以猪肉干为原材料制作假冒牛肉干预包装食品对外销售,涉案金额达589万余元。该案具有违法犯罪时间长、地域跨度广、涉案金额大、被侵权消费者数量众多等情形,南康区检察院决定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立案调查。经南康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以及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依法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廖某某等六人八年至两年不等有期徒刑,并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三倍惩罚性赔偿金1769万余元、公开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食品安全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案例七:保险纠纷惹烦恼 人民调解来帮忙

【案情简介】2017年3月,黄某购买某保险公司3份终身寿险(分红型),已缴费7年,合计缴保费10.3万元。2024年3月,黄某发现保险合同交费年限为20年,并不是当初保险业务员所宣传的10年,认为上当受骗,要求退费。2024年8月,赣州市保险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核实,保险公司业务员在销售中确实存在瑕疵。经调解,保险公司与当事人重新拟定了保险方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案例评析】退保纠纷是较为常见的保险合同纠纷,主要的难点是查明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误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案例八:向未成年人提供身案

【案情简介】2024年8月,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南康区某纹身店向未成年人温某提供了纹身服务。经执法人员调查,该店在未查验温某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为其提供了纹身服务并收取了300元的纹身费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市市场监管局做出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规定,文身属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服务事项,从事文身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做到确认服务对象是否为成年人。

案例九预付消费难落实 集体诉讼保权益

【案情简介】2023年9月,寻乌县某美容中心倒闭注销,已售预付项目由新公司承接。后因种种问题,新公司也歇业关门,承接的项目无法兑现并拒绝徐女士等24位消费者的退卡诉求。寻乌县消保委接诉后,立即协调商务等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并支持和帮助消费者提起集体诉讼。2024年8月,经寻乌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责令全部退还徐女士等24位消费者的预付款项18.3万余元,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明确了经营者的“事中告知”义务,即经营者在决定停业时,不仅应履行通知义务向所有消费者提前告知,更应主动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案例十老年消费遇难题 消保调解助维权

【案情简介】2024年8月,大余县消保委接到某村刘某某等17户村民投诉,反映有人打着“厂家补贴、免费赠送”的口号,将普通“净水器、骆驼乳”高价出售给老年人,涉及金额30170元。因商品推销人员已离开,投诉的村民又无法提供推销人员的具体信息。大余县消保委工作人员反复走访调查,通过多种方式找到了推销商江某。经过工作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沟通协调,最终达成了退货退款协议。9月6日,17户村民购货款30170元已全部退款到位。

【案例评析】一些不法商家将触手伸向农村老年人,进村入户以厂家直销、广告费补贴、免费赠送小礼品、免费抽奖等方式推销一些低价的普通商品和保健品,通过夸大效果包装成高科技产品,高价销售给老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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