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于近日获讨论通过,7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安排经期女职工参与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休息1至2天;对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女职工可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孩子1岁内,女职工每天可享1小时哺乳假。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鼓励用人单位依托社会专业机构建立托幼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