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安1998年杀人碎尸案另一嫌犯受审,数罪并罚被判三年零二个月

本文转自【雨城法院】;

协助分尸、抛尸各地……雨城区首例帮助毁灭证据案宣判!

为替长期被家暴的姐姐出头

陈某(已判决)趁姐夫陆某某酒后熟睡之机

用毛线将其勒死

并在其“爱人”何某某的帮助下

将陆某某尸体肢解装袋后在不同地域进行抛弃

……

以上正是骇人听闻的

发生在雨城区的1998年杀人碎尸案

今天

雨城法院就此案中被告人何某某 帮助毁灭证据 一案

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10月21日上午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院长赵锋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雨城区首例帮助毁灭证据罪一案,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陶涛出庭支持公诉。法庭当庭以被告人何某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

1998年1月中旬,陈某(已判决)得知其姐夫陆某某经常虐待其姐,于同年1月23日下午将陆某某约至雅安市雨城区城后路其租住房内 质问陆某某。陆某某坦认虐待事实还言语刺激陈某。陈某一气之下,趁陆某某酒后熟睡之机,用毛线勒陆某某颈部,至其窒息死亡 。次日,陈某在被告人何某某的帮助下 ,在其租住屋内将陆某某尸体肢解装袋 ,后乘坐出租车将尸块分别抛弃在邛崃、蒲江 等地。

庭审现场

1999年8月,被告人何某某和陈某登记结婚,2000年12月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何某某被网上追逃。何某某先后潜逃至云南、西藏等地,隐姓埋名以打零工为生。在潜逃至西藏期间,何某某使用“何健”的虚假身份与郎某某相识,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5年1月育有一子 。2020年5月13日,西藏自治区昌都市民警在入户走访中发现被告人何某某系三无人员,经核查发现何某某是网上追逃犯罪嫌疑人,当即将其抓获到案。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何某某帮助他人毁灭证据 ,情节严重,且明知自己有配偶且未解除婚姻关系 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和重婚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结合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 读 判 决 书

本案历经22年跨越一省一区四市 ,被告人因“爱”杀人分尸,一步步走向犯罪的道路,一人被判处死缓,一人潜逃20年被抓捕归案。 最终,二人都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法官说法:

珍视亲情、友情、爱情,本是人之常情,无可厚非,但应于法能容。如果违法的对已经犯罪的亲人朋友给予所谓的支持、帮助和照顾,不仅犯罪者难逃法网,最终自己也将受到法律制裁。

因此,要摆正情与法的关系,冷静理智地以正确方式帮助亲人和朋友。在得知亲人、朋友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后,应及早进行教育引导,劝其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在他们执迷不悟、拒绝投案自首时,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并提供线索,使其早日归案,不再继续危害社会,以至陷得更深,这才是真正帮助、挽救亲人和朋友的正确选择。

说到这里

“雨法君”觉得

非常有必要和大家聊一下

“帮助毁灭证据罪” 到底是怎么回事?

帮助毁灭证据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概念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在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是指编造、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违背事实真相。

本罪为情节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渭情节严重,则主要是指动机卑劣的:多次进行帮助的;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的;因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中止的;造成错案的;影响恶劣的;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意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认定

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又触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重罪即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从重处罚。

本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而后者为特殊主体,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才能构成其罪。

(2)帮助的对象不同。本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中的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也包括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而后者的当事人,则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3)毁灭、伪造的证据范围不同。本罪证据既可以是刑事诉讼证据,也可以是民事、经济及行政诉讼证据;而后者则仅限于刑事诉讼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

(4)对情节的要求不同。本罪必须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而后者则无这一要求。

(5)发生的时间不同。本罪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又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还可以发生在上述诉讼前;而后者则仅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在刑事诉讼前,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构成犯罪的,仍要以本罪治罪科刑,而不是构成后罪。

(6)所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既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也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而后者则所侵害的仅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做守法公民 切莫心存侥幸

打开APP阅读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