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发布批复,同意泰安银行增资扩股方案,募集股份不超过4亿股。
批复要求,泰安银行增资扩股应符合《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股东资质规定,穿透识别投资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和最终受益人,合并计算投资人拟入股比例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持股比例不得超过监管规定。
泰安银行要严格审查入股资金来源,投资人入股资金必须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投资入股,确保增资扩股的真实性。未尽事宜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编辑:钱晓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