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和女下属来海南出差,酒后尾随女下属进入房间…

本文转自【南国都市报】;

广州一名男子和女下属到海南出差

在乐东吃饭喝酒后

回到镇上朋友家住宿

随后,该男子强行来到女下属房间

欲与其发生关系

女下属极力反抗

佯装去洗澡遂将卫生间门反锁并报警

近日,该男子以强奸罪

被乐东检察院提起公诉‍

据指控,2020年6月9日20时许,何某某与公司员工阿丽(化名)从广州到海南一起出差,与朋友等人在乐东吃饭喝酒后,23时20分返回到某镇朋友家住宿。

阿丽回到自己的房间内准备将房门关上时,何某某跟随在其身后打开房间门进入到房间内,上前抱住阿丽并将其推倒在床上用身体压住,强行脱掉阿丽衣服,要与阿丽发生性关系,遭到阿丽极力反抗。

在挣扎过程中,阿丽佯装要先去洗澡,跑进卫生间内将门反锁。在听到何某某离开自己房间后,阿丽直接用手机报警。

接到报警后,民警当场将阿丽带到乐东黎族自治县某酒店投宿,阿丽家属得知该消息后急速赶到并再次报警,何某某当晚被岭头边防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

案发后何某某的家属已补偿阿丽100000元,并取得了她的谅解。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何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因遭被害人的极力反抗而未得逞,构成强奸罪。但鉴于何某某采用暴力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因遭到被害人反抗而未得逞,即强奸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案发当晚已向被害人赔礼道歉承认错误,系偶犯,有认罪悔罪表现,愿意认罪认罚,可酌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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