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丨李致鸿
编辑丨马春园
5月12日,银保监会发布2020年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整体而言,保险业全年运行稳健,偿付能力指标保持在合理区间,风险总体可控。
根据通报,2020年偿付能力监管主要工作之一是防范化解重点公司风险。具体而言:
一是有序处置重点公司风险。结束对安邦保险集团的接管;依法接管4家高风险保险机构。
二是积极化解部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公司,采取约谈股东、责令增加资本金、停止接受新业务、限制高管薪酬水平等监管措施。2020年末,1家公司偿付能力已重新达标。对于风险较大的重点关注公司,进行风险提示、监管谈话21家次,督促公司整改风险问题。
在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上,则先后做了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加强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强化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进行公司治理风险专项整治,防范资本不足风险,从严查处保险业违法违规行为等工作。
例如,支持保险公司通过市场化方式补充资本1044亿元,其中18家保险公司股东增资264亿元,20家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780亿元。
2020年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84件,处罚保险公司1226家次,处罚责任人员1674人次,警告1992家/人次,处罚金额合计2.6亿元。
此外,还开展了强化偿付能力风险分析和监测预警,加强偿二代第三支柱监管,推进偿付能力监管交流合作,全面推进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
2020年末,纳入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审议的178家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为5.1万亿元,同比增长12.4%;最低资本为2.1万亿元,同比增长13%;净利润为3143亿元,同比增长1%;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6.3%,同比下降1.4%;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4.3%,同比下降2.5%。人身险公司、财产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39.6%、277.9%和319.3%。
2020年保险业风险综合评级结果显示:风险小的A类公司为100家,风险较小的B类公司为71家,风险较大的C类公司为3家,风险严重的D类公司为3家。
据了解,2021年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工作的重点安排共有五项,包括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和偿二代二期工程各项监管规则并做好实施准备工作,拓展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渠道,优化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加强偿付能力监管交流合作等。
例如,积极推动出台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补充债券等新型资本补充工具相关政策。调整监管职责分工,压实属地监管职责,发挥银保监局“贴身监管”优势,形成银保监会与银保监局上下联动的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