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周萧)从举行听证会到宣布裁决结果,“孙杨抗检案”的仲裁过程长达105天,远远高于其他仲裁案件。在裁决书中,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陈述了对孙杨予以禁赛的理由。
CAS裁定,孙杨违反了国际泳联第2.5条有关“妨碍反兴奋剂工作”的部分规定,而负责兴奋剂检查的工作人员则遵守了反兴奋剂机构所规定的所有适用要求。专家组同时指出,即使孙杨认为采样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时,也应将完整的样本保留在测试机构手中。样本容器被破坏后,就失去了此后对样本进行检测的任何机会,而孙杨“未能就损坏样本容器并拒绝接受检测一事给出令人信服的说明”。
CAS官员给出了禁赛理由。
在CAS看来,“提交完整血样的同时质疑检测人员的资质是另一回事;在双方的长时间交流中,工作人员已经警告过运动员损害血样的后果,运动员却依然付诸行动,这是另外一回事。”
判决书中同时提到,由于孙杨在2014年6月曾有过一次违反反兴奋剂条例的先例,因此根据国际泳联反兴奋剂条例10.7.1条规定,做出禁赛8年,即日生效的处罚。此外,由于孙杨在这一事件后并未被国际泳联禁赛,且在之后包括光州游泳世锦赛内的比赛中未查出过使用兴奋剂,因此他的成绩并不会被取消。这一态度也表明,孙杨遭受禁赛并非是服用禁药,而是针对“暴力抗检”做出的处罚。
此外,尽管孙杨在30天内仍有向瑞士联邦法院上诉的权利,但一般仅在仲裁法庭的组成、独立中立、管辖权出现严重瑕疵,或是违反仲裁的正当程序与公共政策前提下,CAS的裁决才有可能被瑞士联邦法院撤销。因此即使孙杨提出上诉,翻案的几率也不甚乐观。
新京报记者 周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