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二审。
张培坚 摄
今年8月下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在草案总则、免疫和登记、养犬行为规范、诊疗和经营、收容和留检、监督和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草案修改稿结合国家有关养犬管理要求,明确在现行法规的基础上 。明确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训练犬只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草案修改稿明确以下内容:
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办理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犬只首次接种狂犬病疫苗后,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向养犬人发放犬只免疫牌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在电子标识中记录养犬人身份信息、犬只身份信息以及免疫情况等内容。
重点管理区实行犬只准养登记制度
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未取得养犬登记证的,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重点管理区内,除护卫等合理需要外,禁止单位饲养犬只。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列入禁养名录的大型犬。
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规定
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犬链有效管控犬只,并主动避让他人;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采取收紧犬链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怀抱犬只等方式避让他人;即时清理犬只粪便;不得在禁止遛犬区域和时间内遛犬。六时至二十一时禁止携大型犬出户。
犬只养殖、寄养、交易等经营场所规定
商住综合楼和底层为商业的住宅楼内禁止新设犬只养殖、寄养、交易等经营场所。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设立的,应当按照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搬迁。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允许符合养犬准养登记条件的个人领养经检疫合格的无主、弃养、没收犬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