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虚拟货币带来的税收风险

自2009年推出比特币以来,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投资行为和经济活动迅速席卷全球。迄今为止,全球虚拟货币的总市值已超过2万亿美元。从地区角度看,中国是虚拟货币投资的活跃国家。由于传统监管手段的局限性,虚拟货币带来的税收流失风险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

10月19日,中国税务报发表文章《 防范虚拟货币带来的税收风险》。文章称,从当前情况看,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在全球范围内的交易很难在短时间内消失,未来发展的方向也无法确定。同时,在当前法律框架内,我国对于个人持有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并未禁止,而虚拟货币的交易被定义为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却并未从法律上明确禁止。

从税收角度上来看,对于国内企业和居民参与虚拟货币的境内外交易,我国应加强部门协作与国际多边监管合作,重点防范资金违规跨境流出和利用虚拟货币在境内外避税,并将虚拟货币账户纳入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之列。同时,我国应完善相关财产申报登记机制,对持有大量虚拟货币的用户进行实名登记与动态追踪。在罚没收缴、重组并购、破产清算等司法领域,要对虚拟货币的处置方式予以明确,避免国家税款流失。此外,税务部门应当主动与央行、金融监管、市场监管、公安司法等部门联动,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用于地下经济、走私、洗钱、逃税等非法行为。

巴西国会正在讨论有关“加强对加密资产的反洗钱监管”法案,旨在加强对数字货币的反洗钱监管。

在讨论中,众议院指出,加强对加密货币的监管将促进投资。因此,提交给国会的法案规定了虚拟货币的定义,与提供虚拟货币服务有关的欺诈种类,以及建议的监管这些服务的方法。如果获得批准,它将增加加密货币交易、托管、支付和法定交易所的“反洗钱”监管。

该法案还提议提高对通过加密货币洗钱的惩罚。根据该法案,加密资产被定义为价值的数字表示,可以通过用于支付或投资的电子手段进行交易或转移。已经被法律监管的资产,如证券,不包括在定义中。

央行行长易纲:数字人民币当前以满足国内零售需求为主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2021年G30国际银行业研讨会上回答有关数字人民币的提问时表示,目前,数字人民币设计和用途主要是满足国内零售支付需求。

跨境及国际使用相对复杂,涉及反洗钱、客户尽职调查等法律问题,国际上也正在深入探讨。鉴于跨境使用的复杂性,数字人民币当前以满足国内零售需求为主。

我们会关注数字人民币的使用情况,并愿与各国央行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清算银行等国际机构加强有关领域的合作。目前还没有在“一带一路”国家推广使用数字人民币的计划。

2021年9月24日,央行等十部委再次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应对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境内居民提供的服务也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境外交易所以前向境内居民提供的服务可被视为”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但他们必须根据中国税法对其从中国取得的收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和其他相关税费。根据以往各虚拟货币交易所的交易量和收入情况,交易所行业的整体税收规模较大,其他相关行业的税收需要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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