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标知产—梵克雅宝为“四叶草”注册商标,结果如何呢?

梵克雅宝公司是顶级珠宝品牌,“四叶草”可谓他们家的网红产品,几乎一看到四叶草形状就可以轻松辨认出这是VCA

但是梵克雅宝公司在注册“四叶草”立体商标时,却遇上了困难。

据了解,梵克雅宝目前正向中国法院提起上诉,希望法院撤回取消其已在中国市场完成注册的四叶草商标有效性的判决。

北京京标知识产权是专业为企业提供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的平台,以“专业,让创新更有价值”为服务宗旨,致力于帮助客户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智产”价值。

公司自2016年在北京成立后,到2019年已投资百万,布局专利服务产业;2020年 国内商标申请量突破12000件,市场占有率16.5%。业务范围覆盖全球20多个国家及地区,为上千家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每年代理业务量达到4万件起,专业从事商标版权、国内外专利、复审诉讼、法律维权、专利侵权诉讼、产品设计、高新企业认证、知识产权贯标等一系列知产服务。

界面时尚查询相关法律文书发现,梵克雅宝在2014年曾向中国商标局提出三维商标的注册申请。

梵克雅宝有限公司(简称梵克雅宝公司)于2016年1月获准注册三维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珠宝首饰;宝石;项链(首饰)等。

2018年4月,第三人毕某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予以无效宣告。

2020年7月,该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判定无效。随后,梵克雅宝不服判决,提起诉讼。

目前相关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梵克雅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梵克雅宝公司因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称:

一、诉争商标由原告独创,具有区别于其他一般珠宝的多处独特设计,已经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可以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标识。

二、诉争商标经过原告的长期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这则裁判逻辑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相关规定称,“仅以商品自身形状或者自身形状的一部分作为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相关公众一般情况下不易将其识别为指示商品来源标志的,该三维标志不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

该形状系申请人所独创或者最早使用并不能当然导致其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

简单点说,就是法官认为一般消费者无法因为四叶草设计的珠宝就联想到这一定是来自梵克雅宝的产品。

即使原告主张其造型不属于惯常设计,但诉争商标的固有显著性亦不会受其是否独创所影响。

因此,梵克雅宝公司关于诉争商标设计独特、具有较强显著性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

无独有偶,其实除了这起“四叶草”商标案,另有“迪奥真我香水瓶”也曾因缺乏商标显著性被驳回注册,所以无论是注册图形商标、文字商标、还是立体商标,都应该关注商标的显著性,以免商标被驳回。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章的规定,立体商标的注册仍然以具有显著性为首要的注册条件。

也就是说,申请注册为商标的三维标志不能是商品的通用或者常用的形状、包装物或者整体,因为这样的标志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在高端奢侈品行业中,大家都希望可以通过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来保护自己的品牌,但因各地的法律法规细化程度不同,以及自身无法提供足够的相关支撑证据而未能如愿。

目前,相关案件的二审审理程序正在进行中。梵克雅宝仍在为注册“四叶草”商标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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