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是深情地告白? | 飒课twel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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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今日除夕而懈怠,飒课如约而至,今天我们通过7个案例(含13个小案例)来谈一谈被害人“承诺”对于构成犯罪与否的影响,还是以德国刑法大咖的法考教材《刑法总论教科书》作为学习蓝本,请翻开第116页,咱们共同学习研讨,不怕底子浅,每天进步一点点!

承诺的体系地位

案例

案例1:

17岁的S请皮肤科医生P帮他去除黑痣,手术前,医生L已详解风险,S同意并签字认可。

分析

法谚“愿者不受损害”,也就是说承诺自愿接受侵害的人,不能称之为受到法律上的“损害”不可归咎于“肇事者”。本案中,S请医生帮他动手术,也就是说S对于开刀行为是认可的,这种认可是否可以抵消“肇事者”医生L的故意伤害行为呢?按照老百姓朴素的观念,也会认为医生无罪;根据法谚也推出医生无罪。

S的承诺行为,在刑法体系中到底放在哪个位置?又需要哪些成就条件呢?

争议:“承诺”的体系地位

一种观点认为,承诺是正当化事由,也就是说损伤身体完整性的手术还是一种“法益侵害”,但由于被害人承诺,其放弃了自身法益,而这种放弃起到了“正当化作用”;或者可以理解为,在有病人承诺的情况下,从法益平衡的角度,个人对身体的自由处分权高于个人法益, 因此,承诺是把一个行为从非法中“正当化”出来的理由。

第二种观点,承诺是被害人自我答责,在刑法体系中放在“客观归属”里。通过承诺,拥有处分权的个人将肇事者的行为认可转化为自己的行为,也就是说肇事者只是权利人的代理人,L医生的行为实际上就是S意志的延展。

17岁的S还是未成年人,他的承诺是否有法律效力?

德国的成年年龄与我国《民法总则》第17条规定是一样的,即年满18周岁,也就是说无论在中国还是德国,S都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去掉黑痣这样的行为是否应属于被限制的行为范围内呢?

金德霍伊泽尔教授认为,有无处分个人法益的能力,应与本人年龄无关;取决于承诺者自身是否对其承诺的损害有足够的认识,即对“损害的含义和侵犯的严重程度”有足够的认识。前述案例中,S被告知风险后,是了解手术的方式和可能造成的后果的,既然如此,应尊重其选择,承认其承诺有效。因此医生无罪无责。

案例推演1.5

甚至可以把例子推演到更有趣的情形:不满8岁的孩童A,拿着一个大冰激凌,另一孩童B问:好吃吗?A答:好吃哦,你可以咬一口。

这个承诺有效吗?

答案很简单:如果A家长说,A是无行为能力人,他的冰淇淋是否让同学咬一口需要法定代理人父母同意才行,我想,冰激凌早就哭泣着化成汤汤了吧。(法律是一脉相承的,而不是机械死板的)

总结:承诺有效性的条件

(1)承诺所指向的对象仅是可处分的个人法益,不含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2)承诺者对承诺的内容和伤害程度有清晰地认识;

(3)承诺只能是事先同意,不得事后认可;

(4)承诺需要清晰、明确地表达;

(5)承诺不允许有意思瑕疵,但可以附条件;

(6)只要不是影响生存(器官捐献)的不可代理行为,承诺可以代理,需要民事授权或亲权人代理(病人昏迷,家人签手术同意书)

(7)承诺可以撤回,国外某老人安乐死案件,承诺者在意识模糊后反悔,但医生按照其清醒时的承诺书执行安乐死引发争议。

意思瑕疵问题

案例

案例2:

母亲M被骗承诺为儿子捐肾,骗人的医生Y将肾卖给第三人。

案例3:

B给邻居写信同意L砍伐B的树木,但是,B实际上是不同意的,他漏写了“不”字。

分析

案例2中,实际上是一个“附条件的承诺”,也即是母亲肯承诺捐肾是因为要救自己的儿子,她虽承诺医生可以取肾,但并未承诺要转卖他人。因此,医生Y不能以母亲M的承诺而脱罪。

案例3中,牵涉出一个现实问题,即:真正的意志VS.表现出的意志,哪个更重要的问题。读者别笑,请静静地思考,我们现实生活中的纠纷是否真的有“所谓真相”,真相只有被“所谓证据”(表象)证明出来才能被法院认可,但事实到底是怎样,只有天知道。B表面上体现出:承诺可以伐树,实则内心不想伐树。受到民商法的影响,“承诺的有效性以客观的表示为前提”,毕竟不是“腹诽”的时代了,不可能穿透到人脑壳里找寻答案(也许未来脑科学发展到一定高度可以,但有违伦理)也就是说,本案中不论权利人内心真实所想,只要其明确表示出承诺的意思,那么,承诺就有效地阻却违法(或行为正当化),肇事者不构成犯罪。

如何理解合意

案例

案例4a:

8岁小孩B不反对18岁的S将B反锁在屋子里。

案例4b:

X拿着手枪,P因害怕而给付财物。

案例4c:

Y隐藏真实意图,许诺给Z女性贵重礼物,而将其诱奸。

案例5a:

6岁儿童L玩球,成年人C问是否可以拿走球,L同意,因为C对他好,他也想回应友好。

案例5b:

9岁儿童J让H拿走J的球。因为H许诺以冰激凌为对价换走球。H得到球,按照预谋路线跑了。

案例5c:

J以武力威胁10岁儿童S,拿走S的球时,他不敢反抗。

案例6a:

A请求13岁的B出借自行车,因为A急症需要看病。

案例6b:

V欺骗房主F,自己是查电表的,F让V进门,其实V来实施抢劫。

分析

所谓“合意”金老师没有给出明确定义,笔者斗胆借用合同法里的“合意”来给出定义,那就是一方有要约,一方有承诺,双发达成意思表示一致。

案例4a中,8岁儿童B同意将其暂时锁在屋内,S行为没有违背B的意思,且日常生活中哥哥将胞弟锁在家里去买菜打酱油也是常有的事,不能一概定“非法拘禁罪”吧,因此,S无罪。

案例4b中,被害人P明显处于意志被攻击、压制、否定的地位,已经没有做出其他“选择的自由”,其所谓承诺是无效的,因而,X不因P的同意而脱罪。

案例4c中,腹黑男与小白兔之间,Y以礼物为诱饵与Z发生关系,在刑法上涉嫌强奸罪,我们看强奸罪的核心要点是什么?答:妇女的意志(性自主权),本案中Z陷入了错误认识,但只是对发生关系的代价(白嫖还是送贵重礼物)油错误认识,在构成要件范围内,对于发生关系本身没有违背妇女意志,因此,Y不构成强奸罪,现实中,某圈导演答应给演员角色等事件中,有现实与之对应。

案例5a中,金老师的观点前后矛盾,开始认为,6岁儿童有足够洞察力认识到“把球送人”的后果,可推出,C无罪;后面,又说C的行为是非法占有,L既没有洞察力,又没有行为能力。笔者认为,应当区分什么价值的球(财物),6岁儿童没认识到马拉多纳签名的球有多贵重,而成年人C识货要走球,实际上还是利用了“认识差”,类似趁人之危,但转念一想,在古玩行业,识货的人与打眼的人之间,就是有这种“认识差”才具有了市场活跃度,如果都是“实话实说”,那古玩城里就是都圣人了,而不是文物贩子要“拾漏”的情形,So, 最终飒姐的结论与金老师可能相同,但思考不一定相同。

案例5b中,金老师认为,大人骗小孩的行为,不构成合意,而就是非法占有。

案例5c中,J对S进行武力威胁,谈不上合意,这里合意其实就是承诺,在案例分析中两者经常互相替代。

案例6a中,A处于看病的目的,请求13岁儿童出借自行车,其“要约”所依据的事实是真实的,13岁的儿童对出借自行车的行为有确切的认识,双方达成合意,可以免除A盗窃的罪责。

案例6b中,V已构成抢劫罪,不必讨论;现在是就其进入F住宅的行为是否要评价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进行讨论,虽然F有认识错误,但F已处分了自己的居住权,其认识错误并不是进入住宅的错误,而是V不是查电表而是抢劫的错误,其同意V进入其屋内的承诺或合意是有效的,因而不构成侵入他人住宅罪。

总结

承诺与合意有区别,合意是否有效原则上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当事人只需“一颗纯粹的心”,合意已足。而承诺必须有意思表示,金老师举例,某财物所有者没有反对也没有同意行为人损坏财物,行为人损坏财物完成,由于缺乏意思表示而不能成立承诺,与之相反,如果汽车所有人没做同意或反对的意思表示,只是肇事者开车他不反对即构成合意。But,金老师认为,区分合意和承诺没有实际意义,尤其在分析案例时,飒姐认同。

对外来危险的合意

案例

案例7:

M练习成为飞刀手,19岁的I自愿当活靶子,I知道有可能会中刀毙命,为了爱情还是一往无前,最终罹难。

分析

所谓“外来危险的合意”是指:某人有意地将他拥有的、根本上有处分权的利益,具体如身体、生命、财产,置于外来风险之中。与承诺不同,承诺是被害人同意行为人造成结果;而前者是仅仅同意行为人创设风险。

这一概念与自我答责概念不同。自我答责是被害人给自己的利益自我的、以共同正犯的方式决定性地创设风险,而外来危险的合意是第三者具有犯罪行为支配,被害人是配角,只能当作帮助者或教唆者。

在德国,判例和学界的观点不一,判例认为案例7中危及生命的承诺,不成立对外来危险的合意;肇事者依然要承担故意杀人的罪责。而学界认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理解为承诺,阻却违法。

笔者想到了杂技团的飞刀,投掷飞刀的人与绑在靶子上的人是有默契的,互相信任,如果仅以死亡结果论,似乎有违通常人们的认知,岂不是每次我们看活人飞刀都是见证杀人未遂?!因此,我同意德国学界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外来危险的合意可以阻却违法(将行为合法化)而使得行为人出罪。

愿意与您十年磨一剑的

肖飒

201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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