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新浪微博谈法律●微博不能沦为私权利的“鹰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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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新浪微博谈法律●微博不能沦为私权利的“鹰犬”

自2010年1月12日注册、使用微博已经有近十个年头了。这十年来,见证和参与了微博的从无序粗犷到被法律规范的发展历程,亲身感受到没有法律约束,微博的“狂野”;也感受到失控的微博对他人权利毫无节制的恶意侵犯所带来的恶劣社会影响。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颁布实施,“狂野”的微博被套上了法治的笼头。但,新浪微博并未因规范放慢发展的脚步,它拥有了世界上最为庞大的使用群体,成为最赚钱的网络平台之一。

但是,微博的内部管理体系却依然严重滞后,它的整个业务流程充斥着“官僚”的慵懒气息,他们在沟通中的承诺可以随意“变化”,更妄谈遵守法律的规定,即便是@来去之间 亲自过问的事儿,也会被欺上瞒下。

庞大的的微博体系,不仅能吸金、吸粉,还有“生杀予夺”的傲慢和无理;更为可怕的是,他们中的有些人可能还在充当私权利的“鹰犬”。

不管这个私权利的“鹰犬”是微博官方行为,还是其员工利用平台管理的漏洞有非法的行为,这种“夹带私货”的行为,无疑会对微博的公信力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从网民们对新浪微博日益不满的情绪中,可看出这种不满已经慢慢聚集成一股网络舆论对社会诚信缺失的负面情绪。

从4月9日我的微博被新浪微博禁言到现在,我多次以电话、与专属客服私信、给新郎客服邮寄《反通知书》等等救济手段“抢救”微博。

但,新浪客服酥软的的声音永远是“反馈、加急、反馈、加急”的慢循环中,或者是客服在私信中“客气”以“走正规的司法程序”的强硬。可跟客服谈法律的时候,她们马上换上一副“娇羞”的模样说:“我们只负责记录,负责反馈,我们不懂法律”,就这样往复循环,研磨着用户的热情和希望。

4月22日,新浪微博终于给我发来私信。果然,微博对我的禁言和法律无关。因为客服开出了解禁的条件,那就是“提交一份保证书,内容包括不再公开发布与华大和罗富强的相关微博”,并假惺惺的称“可以帮忙反馈”。推诿、周旋和反复十几日,这才是微博的真实目的。

我不得不问,新浪客服竟然将给同样是微博用户的华大和罗富强写保证书作为解禁的条件,有法律依据吗?新浪微博,你们甘愿冒着失去中立、客观、公正的立场的的风险,面临商誉受损和诉讼的风险,也要坚持提出这么无耻的要求吗?不由不让人怀疑其中存在着不可告人的“猫腻”。

关键词:违法

“正规的司法程序”是微博客服在回答投诉时使用频率最高的词组,没有之一。但是,微博客服在使用这个词汇的时候,她们并没有意识到她们或者说微博平台已经在违法。

法律本是双刃剑,保护权利的时候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没有颁布实施前,保护网络平台和网民权益方面,的确存在着巨大的法律漏洞,致使很多人钻了法律的空子,作为侵权的共同实施者的网络平台也基本上逃脱了法律的制裁,这让网络平台养成了骄横、蛮不讲理、唯我独尊的毛病,他们的理由是,“我们是开放的网络平台,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网络侵权就变得有法可循。记得@来去之间 曾在微博和网民打趣说,收到律师函后,(不删帖)会赔钱的,这个就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投诉”不删帖就会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但是,这只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的片面理解。“被侵权人”行使权利,向微博进行了投诉,微博根据投诉删帖,这应是有效的权利。但是,侵权责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同时也赋予了“侵权人”法律救济的手段。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明确赋予了“侵权人”的法律救济手段,那就是“网络用户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内容未侵犯“被侵权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反通知,要求恢复被删除的内容,或者恢复与被断开链接的内容。”同时,在六十四条具体规定了因《反通知书》所产生争议“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争议。

无论是《侵权责任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其实都是为保障平台最大的权益,把“已知”和“作为”作为网络服务者的免责条件,同时也最大限度的保障了“被侵权人”和“侵权人”的权益。

但是,微博的法务对此法律规定,处于无知的状态。他们在私信对我的答复中称:“目前我国并无《侵权投诉法》,也没有《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您反馈的“反通知”一般是《网络信息传播权保护法》…………”

我真的很难理解,这就是超级企业新浪微博法务人员的水平。翻遍法律,也见不到《侵权投诉法》的“身影”,这是新浪法务自创的法律还是美国本土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不存在吗?是什么时候被新浪法务废止的?难道新浪微博已经全部“美国化”,新浪微博已经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约束?

基于新浪法务创设并不存在的《侵权投诉法》;对被经常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处于无知的状态,出现他们这种所谓的“驳回”我的《反通知书》的违法侵权行为,也就不足为奇了。

但,更让人惊诧的是,新浪客服又给我提出了更为严重违法的要求,那就是如果想解除禁言就要“提交一份保证书,内容包括不再公开发布与华大和罗富强的相关微博……”,仅就这份“要求”,就证明法盲或者别有企图的人在控制着新浪法务,他们随意“祭起”禁言的大棒,四处挥舞的时候,是不是已经沦为了私权利的“鹰犬”?

因为,用户是否侵权,不是新浪法务所决定的。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反通知书》送达新浪后,就应恢复被删微博,否则,微博将承担因损失扩大的损失;至于是否侵权,必须由法院经审理才能确认,新浪微博不具备这个司法的权力。

根据新浪微博的《微博服务使用协议》、《微博社区公约》的规定,微博账号具有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有特定人掌握和支配,具有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要素。新浪微博在采取禁言等处罚措施时,势必会损害用户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所以,不管是《侵权责任法》,还是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只对有争议的侵权进行处理,也就是删帖和断开侵权链接,而非禁言。禁言这个权力除公权机关外,任何企业和个人都没有这个权力。

但是,非常遗憾的是,新浪客服和新浪法务不仅擅自设立“权力”,还拿着用户的虚拟财产做要挟,采取强迫式的“认罪”方式,充当私权利的“鹰犬”。

关键词:投诉人

在被非法禁言后,我多次与新浪客服联系,希望他们按照《侵权责任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将“投诉人”的《通知书》转交给我,以便我依法进行维权。

但是,新浪微博以“投诉人”的信息属个人隐私为由,拒绝提供时,我非常清楚的告知他们,当“投诉人”以“名誉权”为由投诉的时候,他们的隐私不能与相对权力人的权利抗衡,《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必须将“投诉人”的《通知书》转给我,这是保障“侵权人”最基本的法律权利。否则,新浪有“捏造投诉,滥用权力”的重大嫌疑。

在新浪客服的私信通知中,显示深圳华大科技有限公司对我投诉两次,另一个就是“罗先生”对我多达52次的恶意投诉。

我对我的微博所有内容进行了认真回忆,我的微博中从未出现过和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的任何内容,华大基因科技这属于非常严重的恶意投诉。但是,这种恶意投诉反馈给新浪客服的时候,他们竟然称“建议走正规的司法程序”才能解决被新浪微博和华大基因科技侵权的事儿。

由于在客服的私信能清楚得知是深圳华大科技有限公司对我进行了恶意投诉,其工商信息是公开信息,在得到新浪客服“走正规司法途径”的肯定答复后,我已经在法院对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和新浪微提起了诉讼。

但是,至于谁是神秘的“罗先生”?这位“罗先生”恶意投诉、举报达52此之多,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但是,由于新浪客服拒不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罗先生”的《通知书》和他的个人信息,使“罗先生”非法行为得不到追究。

本以为新浪客服和法务虽然违法,但是否真的出于对“罗先生”的隐私进行刻意保护的善意呢?当我接到新浪客服要求我“如果要解除禁言,就要提交一份书面保证书,内容包括不再公开发布与华大和罗富强的相关微博”时,一切都明白了,这是新浪客服和法务的个别人员,在充当私权利的保护伞。

关键词:维权

   维权是个非常艰苦的过程,尤其是面对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和新浪微博的所有者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这样“巨无霸”的企业,个人的力量在他们眼里是非常渺小。尤其是新浪微博他们掌控着网络资源,对与他们“最对”的账号再次进行违法操作,这一切都有可能发生。

  这几年,被新浪微博封号、禁言的账号非常多,涉及的面也非常广。但是,很少有人敢站出来对新浪微博说“不”,因为他(她)们可能担心因此影响到以后对微博的使用。或者说,很多明显故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账号,经过投诉,诉讼,也不见得能被封掉,这些现象都在影响着被侵权人依法维权的信心。

但是,新浪微博作为社会的一份子,它理应承担起社会赋予责任的同时,更应该尊法、守法,不能游离在法律的边缘。

是时候对新浪微博“说不”的时候了,哪怕这种说“不”的勇气带来无尽的烦恼,如果能让新浪微博明白,是需要做出改变的时候了;是时候对新浪法务人员进行法治教育和法律学习了;是时候该让新浪微博运行在中国法律约束之下了;是时候新浪微博对自身的违法行为自查自纠了;是时候该完善机制,斩断充当私权利“鹰犬”的利益纽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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