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信用卡病毒式营销开法治药方

 张淳艺

    “鉴于您信用优良,已成为我行信用卡优选用户,点击立即申领。”这样的信用卡短信推销,每天都像病毒一样发送到很多人的手机上。据新华社报道,近年来,由于银行在信用卡业务上的激烈竞争,争相“拼规模”“抢市场份额”,病毒式的畸形营销愈演愈烈。

    信用卡业务已经成为银行的重要利润来源,各家银行都在发力布局信用卡业务,我国信用卡发卡量每年都在大规模增长。央行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末,我国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6.86亿张,同比增长16.73%,不少银行的累计发卡量都突破了1亿张。不过,信用卡发行火爆的背后,花式营销获客、强制办卡等现象备受公众诟病。

    眼下,用“无孔不入”形容一些银行的信用卡营销,可以说一点也不为过。浏览新闻、观看短视频、阅读微信文章,随时都会被推送信用卡广告。尽管已明确表示不办信用卡,但还是不断接到电话、短信、邮件疯狂推荐、骚扰,甚至在没有同意办卡的情况下,可能直接收到一张快递到家里的信用卡……

    其实,信用卡发行并不必然带来利润。目前“一人多卡”的授信情况极为普遍,许多信用卡发卡日就是死卡日,从未被激活使用。对此,银行应端正营销理念,摒弃“重发行、轻管理”的做法,不能只盯着发卡数量和市场份额“跑马圈地”,而应下工夫提高发行的含金量,让更多客户愿意主动用卡而非被动办卡。

    遏制信用卡营销乱象,除了银行自身需改进服务外,更需要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广大消费者积极维权。法治社会,市场主体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信用卡病毒式营销行为,往往已经逾越了法律底线,需要开出法治药方加以化解。

    比如,短信推销侵犯公众安宁权。《广告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现实中,信用卡短信推销铺天盖地,甚至在消费者明确拒绝的情况下继续骚扰,这种做法已经侵犯了公众的安宁权,涉嫌违反《广告法》,应该得到惩戒。

    比如,收费“陷阱”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信用卡在推销时往往讲得天花乱坠,却对信用卡领用条款及章程提示说明语焉不详。说好的“免年费”,实际上免的只是第一年年费,或者每年要交易到一定额度才可以免年费,这很容易误导消费者,引发消费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对此,应明确银行的举证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倒逼其加强信用卡相关解释提示服务,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再比如,未激活即收费同样属于违规。原银监会2011年出台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但在现实中,不激活不开卡也要收年费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银行卡年费会以欠款的形式记录在持卡人的账户中,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造成逾期并影响个人征信情况。有关部门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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