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江西法院】;
未成年人面临的网络风险
无处不在
甚至有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
“隔空猥亵”未成年人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被告人熊某网上添加8岁的被害人李某为好友。熊某明知李某年龄,为满足性刺激心理,以淫秽语言相引诱,向李某发送淫秽照片,并要求李某发送其私密照片给自己。
之后熊某通过微信收取李某两张私密照片,并保存在手机中。李某的家人发现上述聊天内容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熊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性接触并非判断猥亵行为的唯一标准。通过网络发送污秽语言、传输淫秽照片、引诱儿童向自己传输私密照片等方式,对未成年人实施“隔空”猥亵行为,符合猥亵行为的本质特征及表现形式。
熊某侵害的对象是一名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截止至庭审时,并未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依法从重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随着互联网普及和发展,网民特别是未成年网民日益增多,猥亵行为也从传统的抠摸等身体接触式翻新变异到利用网络实施的非接触式猥亵(即“隔空”猥亵)。
非接触式猥亵具有犯罪对象广、隐蔽性强、危害性大的特点。幼女因思想单纯懵懂,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性的认识和辨别能力很差,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容易成为犯罪分子下手的对象,且在被猥亵后往往因不敢反抗或羞于启齿,导致犯罪行为不能被及时发现和制裁。
此类案件警示家庭和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社交的引导,提高自护意识和能力,防范被犯罪侵害的潜在风险;同时互联网平台应当增强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意识,对通过网络实施的违法犯罪进行更严格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