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竞得齐河县大张地区铁矿普查探矿权的 后续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12日,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人民币5,528万元竞得齐河县大张地区铁矿普查探矿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10月14日、10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竞得齐河县大张地区铁矿普查探矿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和《关于竞得齐河县大张地区铁矿普查探矿权的后续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

二、进展情况

2024年11月4日,公司与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签订了《山东省探矿权出让合同》,获得齐河县大张地区铁矿普查探矿权,探矿权成交价为5,528万元,后续将按要求缴纳竞拍成交价,并积极办理探矿权登记。

三、合同主要内容

公司与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签订的《山东省探矿权出让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出让人):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乙方(受让人):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平台: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山东省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山东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探矿权基本情况。

(一)勘查项目名称:山东省齐河县大张地区铁矿普查

(二)勘查矿种:铁

(三)地理位置(所在行政区域):山东省齐河县

(四)面积:21.3km2

(五)范围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1、116°25'50.000″,36°34'53.943″;

2、116°25'11.841″,36°34'53.943″;

3、116°25'11.854″,36°34'14.689″;

4、116°25'04.385″,36°34'14.689″;

5、116°25'04.385″,36°33'41.864″;

6、116°24'34.575″,36°33'41.864″;

7、116°24'34.575″,36°33'18.599″;

8、116°24'22.582″,36°33'18.599″;

9、116°24'22.574″,36°33'00.841″;

10、116°23'50.000″,36°33'00.841″;

11、116°23'50.000″,36°37'45.000″;

12、116°25'50.000″,36°37'45.000″。

勘查工作程度:普查

第二条 出让方式:网上挂牌。

第三条 出让年限: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为5年,期限届满前可按规定申请延续。

第四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

矿业权出让收益=探矿权成交价+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其中,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

(一)探矿权成交价:本合同签订后,一次性缴纳人民币:伍仟伍佰贰拾捌万元整(大写)(¥5528万元)。

(二)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在该探矿权转为采矿权后,按年度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1.8%逐年缴纳。缴款时间等事项在探矿权转采矿权后,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按规定另行约定。

第五条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甲方将本合同送德州市、齐河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齐河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本合同等费源信息推送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开具缴款通知书,通知乙方缴款。

第六条 乙方应按照税务部门缴款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探矿权成交价;未按时足额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

第七条 自取得缴款凭证之日起6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材料,申请办理探矿权登记。

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前,乙方不得在出让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

第八条 对于乙方提交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探矿权登记申请,甲方应在法定时限内为乙方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

第九条 乙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后,依法享有在登记的勘查区域、期限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第十条 乙方按规定转让探矿权,需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探矿权一经转让,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依法随之转移,由转让后的新探矿权人行使探矿权产生的一切权利和履行全部义务,包括转让之前原探矿权人应履行而未履行的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乙方在转让时,应在转让合同中对此进行约定。

第十一条 乙方在持有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期间,应当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绿色勘查等有关要求,认真履行矿业权人义务。

乙方在进行勘查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取水、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水利设施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乙方无法取得前述事项相关许可的,甲方不承担责任。在勘查作业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林地、湿地、光缆、电力设施等相关规定,按要求施工,给予注意和保护。

勘查过程中需要用地的,乙方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土地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期满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勘查过程中应遵循合理和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湿地;确需占用的,按规定办理使用耕地、林地、湿地手续。乙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

(一)乙方因自身原因,未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足额缴纳探矿权成交价超过30日,或者未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办理探矿权登记,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已缴纳的探矿权成交价和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提交符合要求的探矿权延续、保留登记申请而导致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的,本合同自动解除。但乙方应按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责任义务,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申请办理探矿权注销,或者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吊销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撤销探矿权登记的,本合同自动解除。但乙方应按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责任义务,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因勘查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勘查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勘查许可,有权解除本合同,按规定妥善处理后续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本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政策规定执行。本合同签订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政策规定发生变化的,按变化后的规定执行。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有权依法依规处理,乙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乙方各执两份,有关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四、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签署探矿权出让合同后,尚需办理探矿权登记等手续,探矿权证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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