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上网买了东西,拍了“买家秀”发到网店“带图点评”或者发到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平台,似乎是成了“日常”。
不过,大家可要留个心眼,你精心“晒”的图很有可能被他人盗用后用于商业宣传。
3月25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一家网店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未成年人照片作为网店广告宣传,被判赔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合计15820元。
2019年年初,温州市区的戴女士在一家销售玩具、服装的网店购买了一辆儿童三轮脚踏车给4岁的女儿琳琳(化名)。可没过多久,戴女士的朋友就在这家店铺中看到琳琳骑着脚踏车的照片,便告诉戴女士。
根据戴女士回忆,这张照片是她自己拍的,然后发了朋友圈还是微博,但她自己都不记得了。之后这张照片就被卖家用到网店宣传儿童三轮脚踏车,而且使用了琳琳照片“打广告”的儿童三轮脚踏车月销量接近700件。
女儿的照片未经同意就被用于网店宣传,戴女士与店铺协商未果,便委托公证处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10月,戴女士作为琳琳的法定代理人将网店起诉至鹿城法院,要求网店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合计15820元,涉案的网店未应诉答辩。目前,这家网店已经下架了上述宣传资料。
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网店未经过琳琳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了琳琳的肖像,侵犯了琳琳的肖像权,琳琳的诉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一样享有肖像权,以其肖像制作的照片、画像、雕像、视频等,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任何人都不可以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