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无副作用,吃了就能提高高考成绩……”真有这样的“神药”吗?近日,四川省成都市市场监管局针对销售所谓“聪明药”的违法行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共发现舆情线索18起,涉嫌违法案源线索1起。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提醒消费者,网传的“聪明药”全都是我国严格管控的第一类精神药物,没有任何研究证明这些药物具有提高智力的功能,滥用不仅不能让人聪明,还会危害身体健康。
“聪明药”的成分是什么、危害有多大,难免会有人对此一概不知。但这类药品的科普文章随处可见,任何人只要上网搜索,就能得知“聪明药”属于第一类精神类药。然而,知其为精神类药,但不知精神类药的危害,是普遍现象,也是导致明知其为精神类药,仍买来服用的重要原因。
精神类药的危害,可以从医疗系统对待它的态度获得直观感受。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民众对此都十分清楚,但民众缺乏了解的是,处方药还分为很多种,就连处方笺也分为不同颜色。比如一般的处方药为白色处方笺,但毒、麻、精神类药品则需要用专用处方笺,通常用淡红色处方笺强调其危害性,开红处方笺的医生要具备更高职称,药师对待这类处方也会格外谨慎。在这方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医生对于一类精神药物是十分谨慎的,只有无知者,才不会在乎这类药品巨大的毒副作用。
从药理的角度来看,药品只有作用于特殊受体和病理部位,方能发挥作用,健康人通常不具有病人的疾病受体与病理部位,其正面作用就难以发挥出来。另一方面,它的毒副作用,如产生依赖(即成瘾)、肝肾功能损害、兴奋过后出现嗜睡或精神萎靡等,不会因为药不对症而减少,反而可能成倍增加。综合而言,精神类药品对于特定精神病人会有治疗作用,但对于非特定精神病人,或者能够短时间内引发兴奋或欣快感,但在毒副作用面前,这些所谓的正面作用,根本不值一提。
对“聪明药”的无知无畏,不仅存在于医学知识方面,也存在于法律知识方面。在贩卖和使用精神类药物的违法性上,民众的认识也存在很大不足。普通处方药不能滥用,否则,就会受到《药品管理法》相关条款的惩罚,但精神类药品除了受《药品管理法》的约束外,还要受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约束。且在这个条例的第八章法律责任条款当中,对于违法制售和滥用精神类药品的处罚,要比针对普通处方药违法行为的处罚严厉得多。此次四川查获的与“聪明药”相关的违法行为,所受到的惩罚或许要出乎民众的想象。而贩卖和滥用第一类精神药,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当然要比贩卖或代购普通处方药大得多。
“聪明药”的使用者多采取短期服药行为,比如学生高考前,家长让考生临时服用几天等。这些家长很可能知道长期服用这类药的危害,但他们更看重其短期效果,希望通过可以控制的冒险行为,实现考上好大学的梦想,这类短视思维、侥幸心理,导致他们在“聪明药”的毒副作用面前,成为明知故犯的“装睡者”,从而为此付出惨痛的代价。只强调这类药品的危害,不打消类似侥幸心理,“聪明药”滥用现象就难以得到治理。 □罗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