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宋朝时期的吏治状况以及贪污成风的原因

在中国古代各个王朝中,贪污腐败滋生的社会土壤是基本相似的,那么,为什么每一王朝中各个时期的政治清浊或贪廉状况又存在一定的差别呢?从具体的比较分析可知,这是与当时的人治状况、立法、执法与监察制度等密切相关的。两宋时期,腐败政治的出现,除上述贪污滋生的社会土壤外,赃吏日多、贪污之风日盛的最主要的直接原因就是:专制统治者的姑息、放纵;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恩赦制度的滥用以及胥吏制度的缺陷等。

一、姑息赃吏、放纵贪污

宋初太祖、太宗因出生于官宦破落之家,对于五代时期官吏的贪赃害民,多有了解或切肤之痛,因而当他们操掌权柄之后,对惩治赃吏较为重视,贪官污吏而被杀者也时有所闻。

但是,专制统治者从其一姓之私利出发,他们最害怕的自然是自己的皇位被人夺走,至于贪污受贿,总以为是疥癣之疾,没有必要去对其大动干戈,花费精力。开宝五年(972年)十二月,宋太祖对宰相赵普说:“五代方镇残虐,民受其祸,朕今选儒臣干事者百余,分治大藩,纵皆贪浊,亦未及武臣一人也。”这一语可谓道破了天机:武臣拥兵割据,才是对赵宋政权的最大威胁;文臣无兵,“纵皆贪浊”,也不会危及到自己的政权存亡。正是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宋代皇帝在政治上对武臣防范极严,对其企图割据之举多严惩不贷;相反,如果事涉文臣贪赃,太祖、太宗等人虽对疏远者时有严惩,但对亲近者则多姑息迁就,甚至枉法纵容。

史家司马光就曾载道太祖时,赵韩王普为相,车驾因出,忽幸其第。据相关史书记载,宋太祖虽是考虑到其他的政治目的,尤其是赵普乃一介书生,他越是贪婪,越表明他在政治上更加“可靠”,而不会有与朝廷分庭抗礼之心,因而允许赵普“取之”。但这毕竟是徇私枉法之举,它势必为后来的统治者所仿效,以致为后来贪污之风的盛行推波助澜。这是因为,从逻辑的因果关系上讲,无论大小官吏,他们的贪赃枉法是相互依存、互为条件、彼此影响的。皇帝对近臣的庇护,使大官无所顾忌,小吏必然仿而效之。上行下效,最终的结果只能是整个社会国家机器的腐败与贪官污吏的横行。正如南宋大臣杨万里在目睹了官场的腐败后所指出:驭吏之难,莫难于禁赃吏……大吏不正而责小吏,法略于上而详于下,天下之不服固也。平心而论,太祖、太宗、神宗、孝宗等朝惩治贪污赃吏还是较严厉而积极的,至于宋代其他各朝,由于种种原因,自然更加姑息赃吏、放纵贪污了。

宋真宗在朝时,对于贪官污吏,一改前朝犯赃除名配诸州的规定,不仅可以放还,而且允许“叙理”,分等进用。有时,宋真宗觉得这样做还不足以表现出对赃吏的迁就与宽容,大中祥符七年(1014年)三月,又下诏规定自今诸州官吏有罪,只要在败露前投案自首,便可一切不问。正是由于有朝廷的姑息纵容,因此,许多贪官污吏便更加有恃无恐。不久,宋真宗也承认:“数有人言官吏犯赃者多,盖朝廷缓于惩戒。”宋仁宗时期,因数度对赃吏持宽宥之策,屡行宽典,故大小官吏,各尽其能,竞相贪污肥私。景祐四年(1037年),侍御史知杂事庞籍上疏论吏治的弊端时就特别指出:“近年贪吏益众盖由宽法所致。”

在神宗、孝宗等朝以及“庆历新政”时期,由于神宗君臣企图革新变法、孝宗希望“励精图治”、范仲淹力主整顿吏治,因此,他们曾分别采取过一些惩贪措施以促进吏治的好转,但随着改革的失败,贪赃枉法现象多又恢复原状,有些贪官甚至变本加厉。北宋末年,吏治大坏,贪风日盛,“六贼”当道,大小官吏枉法贪污,可谓登峰造极。此后,南宋君臣偏安江南,苟且偷安,骄奢淫佚,过着醉生梦死的生活,对赃吏的姑息与贪污的放纵更有甚于北宋,发明了用财物抵罪行,既然可以赃物、资财折抵其罪而无处死之患,从此,各地赃吏有恃无恐,想方设法贪赃,明目张胆受贿。有鉴于此,即位后希望励精图治的孝宗,曾针对日趋严重的贪污腐败行为,恢复了对贪官赐死的办法,取得了些整顿吏治的效果,但无奈贪污之风久盛,积重难返。至南宋后期,贪赃枉法行为自然是愈演愈烈了。

总之,两宋朝廷对贪污赃吏虽屡颁禁令,严申敕法,但因在实际执行中多采取姑息、放纵之举,不仅对皇亲近臣加以回护。就是对中下级官吏,也越来越迁就、宽容,“虽有重律,但形同空文,从而成为宋代大多数时期赃吏禁而不治、以致贪污成风的重要的直接原因。

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也是造成宋代贪污之风盛行的重要的直接原因之一。它与宋朝廷姑息赃吏、放纵贪污,可以说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或者说,姑息赃吏,放纵贪污,就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主要表现。除此之外,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还表现在官吏之间相互勾结,彼此包庇;违法不纠,有罪不惩;或重罪轻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曲法全礼,罪同而罚异,因官大小有别,按宗法亲疏有差,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宋初,为除五代贪官恣横的积弊,在防范官吏违法贪污上采取了一系列较为严密的措施,但有些官吏并不因此而自守、自律,或洁身自好,而是在贪欲的驱使下,无视法规诏令而以身试法。对于各种贪污犯赃行为,宋廷又详定惩贪之法与治赃之罪,用律令刑罚进行制裁。但宋代惩治贪官赃吏的法律并不是始终如一,且在实际执行中发生了由严而宽、由重而轻的明显变化,并出现了许多违法不纠、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状况,从而给宋代防治官吏贪污与惩贪治赃带来了严重的恶果,导致了大多数时期许多地方贪污之风的在宋代,官官相护,上行下效,以致有法不依,造法不纠、执法不严之事屡见不鲜。如真宗、仁宗时被称为“五鬼”的与徽宗时被称为“六贼”的蔡京、王黼、童贯、梁师成、李彦、朱動以及杨戬、高俅等人,他们相互勾结、罔上欺下,骄奢淫逸,贪污受贿,无恶不作,权倾一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他们都未受到法律的应有制裁。相反,一些对他们的违法贪污受贿的罪行进行检举、揭发的人,却受到了不应有的非法打击与迫害。又如,执法不严之事在宋代史书中也屡见记载。

当时,宋王朝从官僚士大夫的整体尊严和荣辱观念出发,受“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思想影响,自仁宗朝开始,逐渐改变了宋初严惩贪墨之罪的法律规定。其初,命官坐赃当死而可以钱财抵命。至天圣八年(1030年),当监翰林司阁门副使郭承祜免真刺编管之后,命官犯罪更无黥杖之刑。同一时期,重罪轻罚、罪同而罚异者也不在少数如宋太宗淳化二年(991年),监察御史知晋州祖吉和王维受赃枉法,脏额巨大,祖吉依法处死;而王维因系参知政事王沔母弟,只杖于私室,仍领定远主簿之职①。绍兴二十七年(117年),南宋知处州邹棚犯赃罪依法应处极刑,然邹栩因系哲宗朝名臣邹浩子孙结果,却被枉法特免真决而编管。又如,南宋中期,著名思想家朱熹在任提举两浙东路常平茶盐公事时,曾六次“昧死奏闻”台州知府唐仲友“不公不法”之事种种,揭露他“差官非法估没人户财产”、“私收盐税”、“私卖公使库酒”、“妄行支用公库钱物”、“贪污淫虐”、“接受财物贿赂,不可胜计”等违法犯罪行为,然而,只因唐仲友与当朝宰相王淮为姻亲,结果,仅被暂时降职了事,而且不久又被易地升官。

从上述事实可见,有法不依,违法不纠,或执法不严,是导致宋代贪风日盛的重要诱因。正如富弼所说:“祖宗朝,吏犯赃至死者未尝贷,是国有定法,而犯者绝少。近年臣僚受赇至死幸蒙宽恕,是恩无极刑而犯者愈多,是法不足以禁贪墨也。”庞籍也认为“先帝深疾赃污,如法严戒,一经黜削,不复齿用。近年贪吏益众,盖由宽法所致。向来以赃废弃者,既获甄叙,又降敕不许按察之官召人告首,自此贪心益固,自谓得时。”事实上,自北宋中期以后,由于对“不肖官吏之非法横取,盖已不甚深求”,以致各级大小官吏,多损公肥私,贪财害民,致使清官越来愈少。

参考文献:《宋史》《历代名臣奏议》《宋会要辑稿》《续资治通鉴长篇》《朱子语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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