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9日,“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在“百度百科”人物词条“赵忠”页面的显著位置上,登载了一则“致歉声明”:根据北京市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认定,百度公司未有效制止侵权行为,造成赵XX名誉受损害,判决百度公司赔礼道歉。故百度公司依据判决结果向赵XX赔礼道歉——这是百度公司多年以来在同类诉讼案件中的第一次败诉和公开道歉。
军旅作家赵忠(已逝)在担任海军政治部文工团总团团长期间,与5位同仁先后创作了歌剧和电影《红珊瑚》及其主题曲《珊瑚颂》;2013年1月至2018年7月间,百度用户“俏女佳人”在涉案词条中6次删除了上述作品,并在“赵忠”词条的“简历”栏中添加了“赵X是大文贼”的诽谤、诋毁人格的语句;上述内容均由百度公司发布、传播于网络时长5年之久。
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赵忠的长子赵先生向百度公司投诉了3次。前两次他提出“百度这么大的企业,难免出点错儿,只要终止侵害、给我老母亲口头上认个错儿,告诉我们那个骂人的是谁,这事儿就完了”。百度在删除了侵权内容后给赵先生“回复”称:百度公司删除了侵权内容,已充分履行了法律义务;百度没有义务向你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百度负有保护用户个人隐私的义务,故不能向你披露其个人真实信息。赵先生认为“回复”推卸侵权责任,于法无据、于情不通、于理相悖,又向百度公司法务部呈递了摆事实、讲道理、论法理的《我的第三次维权投诉》,但苦等了两个多月没有回音(庭审时在法官的追问下百度的委托律师说:公司法务部收到了该投诉,但直至开庭前‘找不到了’),迫使赵先生向北京市互联网法院提起“百度公司侵害赵忠名誉权”之诉。
该案跌宕起伏而一波三折:赵先生投诉继而起诉、百度一审败诉而提起上诉、两级法院4次开庭审理、百度于上诉中主动提出调解继而又撤诉,最终,北京市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生效——整个维权投诉和司法诉讼耗时17个月之久。
挨了骂,让百度认个错儿,怎么这么难?因为百度公司自订的《百度用户协议》和《百度百科用户协议》里一直写着:用户单独承担发布内容的责任,百度不对任何有关信息内容的真实性、适用性、合法性承担责任;因用户发表内容引发的一切纠纷,由内容发表者承担全部法律及连带责任,百度百科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因为百度公司的委托律师在庭审中一直辩称:百度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商,涉案的侵权内容是用户提供、编辑和发布的;百度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百度履行了事先提示、“通知+删除”的法定义务,故应当免责。
表面看来,百度的辩词援引了法律赋予网络服务商豁免连带责任的“避风港原则”,但适用法律规定:并不是任何一艘“轮船”都有资格驶入“避风港”的,因其设有严格而明确的“准入门槛”。我国在2006年制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时借鉴并引入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中的“避风港原则”:国家立法机关设定了网络服务商获得“避风港”免责庇护的法定要件,即网络服务商如果不属于“明知或应知”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却侵权的,那么在接到权利人投诉之后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即可免于承担连带法律责任,也即“通知+删除”;反之,则应当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庭审中,赵先生运用证据证实:侵权内容是百度公司编审后发布、传播的;百度“明知或应知”用户利用其网络实施侵权而未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阻却侵权行为。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认定:百度公司在应当知悉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之时,未采取必要措施,未尽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义务,百度公司应当向赵XX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百度公司在该案中“先侵权、等投诉;不投诉、不负责;你投诉、我删除、我免责”属于对 “避风港原则”的滥用行为。百度公司在《百度百科用户协议》的“免责声明”中称:百度有权利但无义务对用户发表的内容进行审查。这意味着,百度审查而删除侵权信息,可以免责,因为他有权利;百度审查而不删除侵权信息,也可以免责,因为他无审查义务;百度无论审查与否、无论信息是否合法、无论是否发生网络侵权,均与百度无关;总之,无论百度行使权利还是放弃权利,无论百度履行义务还是推卸义务,百度永远都可以在“避风港”里享受免责待遇。这个“免责声明”,是百度公司滥用“避风港原则”的“法理基础”;是百度阻挠公民依法维权的“坚硬盾牌”;是破坏网络秩序、污染网络环境的“原始病灶”。
《民事判决书》指出:以“百度百科”为代表的网络百科,已经逐步成长、发展为媒体舆论、互联网用户乃至整个社会重视和依赖的信息获取渠道,呈现出社会公共利益的属性;百度公司为了降低运营风险而扩充免责内容的做法并不足取。
网络服务商“急于扩张、利润至上”的经营思路,是诱发和频发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基因性“病理”。涉案的百度公司经营范围的门类之多、跨度之大令人眼花缭乱,而“百度百科”产品仅是其中的1/21。这就难怪百度的委托律师当庭为之辩护:百度没有能力对用户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查;“大文贼”是个中性词,一审法院苛求百度对用户信息予以实质性审查与百度公司的能力“不相当”。这也难怪百度公司会轻视普通公民在维权意识上的觉醒和维权能力上的提高,从而对“理性投诉行为中潜在的诉讼风险”丧失了警觉,作出了误判,主动点燃了此次诉讼的导火索。
当前,我国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已呈多发、高发态势,已引发网络管理者、网络服务商和社会公众的共同焦虑;遏制网络服务商滥用“避风港原则”的倾向,维护与净化我国的网络秩序和网络环境,实属当务之急。
据2019年9月12日“新华网”报道: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一周年,共收案34263件(平均日收案93件),结案25333件。其中受理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26607件,占比77.7%;当事人遍布全国近200个城市,平台总访问量超过4500万人次。而百度公司作为国内知名网站,在该案中滥用“避风港原则”的经营思路和运作模式,在法律纠纷多发的态势中起着示范和引领作用。
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无疑是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向网络服务商们宣示了一个鲜明的司法导向——侵害公民的人身权益,不能合法地成为网络公司经营谋利的成本与代价。当然,百度在该案中被驱逐出“避风港”,绝不是要否定“避风港原则”立法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更不是试图阻止该原则的正常施行,而仅仅是告诫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忠实地、充分地履行法定义务,才能够获得“避风港”的免责庇护。
作为该案的原告,赵先生既没有法律专业背景,也没有聘请代理律师;有人问他敢于对垒百度公司及其律师团队的勇气何来。他说:公民在面对强势的时候,要坚持“发声”,而绝不能被“庞然大物”的体量所震慑进而退缩。“发声”,或许你丢失的权利还有望夺回;但是你“不发声”,一定连基本的权利也会被剥夺——法律不保护权利的沉睡者。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