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传中科院停用知网”的话题引发热议。一则落款为中国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的邮件显示,中国知网暂停中科院对其数据库的使用权限。其中还提到,“2021年中科院集团中国知网数据库订购总费用已达到千万级别。”事实上,中科院并不是第一所因高昂费用宣布暂停使用中国知网的学术研究机构。据媒体不完全统计,近10年间,至少有6所高校表示对知网的涨价行为“不堪重负”,包括北京大学。
知网收费年年增长,高昂的价格不仅使得公共资源受损,也抬高了期刊的受众门槛,从而形成知识垄断。学术数据库提供的产品与一般商品不同。在一般的商品市场,当经营者垄断了某种商品或服务并获取高额利润时,其他潜在竞争者会受利润驱使,投入更多资本进入市场与之竞争,垄断地位也就随之被打破。然而在学术数据库这个领域,由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这种版权资源垄断产生了排他性,而且知识产权本身又具有不可替代性。所以当学术数据库垄断权威学术文献的版权资源时,价格竞争机制难以发挥作用。
如果从《反垄断法》来认定知网是否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垄断行为,需要遵循反垄断案件审查分析的一般思路:首先要界定相关市场,然后再来认定它是不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最后判定其有没有实施滥用行为。
从数据上看,2019年中国知网全文期刊数据库收录的独家和唯一授权期刊有近4000种,占我国期刊总量的43%,其中核心期刊接近800种,约占全部核心期刊的42%。与维普咨询和万方数据拥有几百种独家期刊相比,中国知网占有量最高,拥有明显的知识产权优势。因此,可以认定它具有支配地位。然而,在相关市场界定上,学术界目前仍存在争议,涉案行为的相关市场应该界定为免费的文献搜索服务市场,还是付费的文献在线阅读及下载市场。其次,就相关行为是否存在滥用上还需要结合个案判断。总体来说,如果学术数据库不再将版权保护作为激励创新的催化剂,而是获取高额垄断利润的途径,破坏、妨碍、排除相关市场竞争的话,这种滥用行为就应该接受《反垄断法》的审查和惩治。
但另一方面,针对学术数据库在《反垄断法》的适用上还是要注意执法和监管的谦抑。学术数据库从诞生到普及,是数字科技发展和运用的重要表现,它为广大科研工作者在文献检索、阅读等方面带来了便利,也节约了文献查阅的时间和人力成本。这些贡献应予以肯定。所以除了使用约束性规制手段,制裁相关主体实施垄断高价行为之外,还应当使用激励性的规制手段。如通过多种方式在学术数据库相关市场引入、培育、扶持竞争,实现数字学术资源的知识共享。
第一,由国家直接出手。目前我国依靠财政拨款建立了一个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献中心,它的学术资源是免费使用的,发展空间大,后劲足。据笔者掌握的数据,它具备了一定程度上替代知网平台的功能。
第二,市场应奋力追赶形成竞争格局,市场上出的问题尽量用市场手段解决,这应是我们优先考虑的方向。首先,目前国内能与知网抗衡的力量太弱,知网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维普、万方之前比较有竞争力,但多年后知网通过精耕、深耕,与竞争对手的发展差距逐步拉大,这个差距需要尽快弥合。
其次,近年国际学术界、期刊出版界和图书情报界联合发起并推动了学术数据库的开放存取运动。这种模式是以知识开放共享为目的,由作者或者国家付费,读者可以免费获取学术资源。现在有一个重要的国际文件是《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倡议》,将开放存取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作者自愿将自己的文献贡献出来,被称作绿色道路的自存储,另一种被称作金色道路的开放存取期刊。无论哪一种,使用者都可以免费进行阅读、下载、复制、传播、检索等,不存在任何经济、法律和技术方面的障碍。事实上,这一模式现在在国内外已经开始实践。例如,《中外法学》杂志在官网公开了自1989年至今全部的期刊文章。美国加利福利亚大学免费向读者提供该大学作者发表的所有论文。
总之,在国家大力推动、给予补贴的同时,市场也应进行积极的相向行动,打破学术数据库经营者对学术资源的垄断,在经营者私益和社会公益之间达成平衡。(作者分别是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