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句容市的苏某、居某接受某家电安装公司派单从事家电安装,今年3月,公司通知将调整其工作内容,但此后没有下文,也未再派单。因公司拒绝支付待岗期间工资,两人通过劳动仲裁维权,公司被裁决应支付两人的停工留薪工资后诉至法院。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10月31日从镇江中院获悉,经该院二审调解,案涉公司支付苏某、居某九千余元待岗工资。
去年10月起,苏某、居某在某家电安装公司从事家电安装,公司接到其他公司或电商平台的安装任务后联系苏某,苏某接单后与居某一起安装,公司将计件工资付给苏某,由苏某转其中部分给居某。至今年2月,公司支付两人工资计5万余元。3月中旬,公司联系苏某,告知可能不再让两人做家电安装,对其工作内容另有安排。此后,公司未再派单。到6月,苏某和居某一直赋闲,要求公司支付三个月的停工留薪工资。公司拒绝,称两人接受派单安装家电系承揽合同关系,并非劳动关系。苏某和居某向劳动仲裁机关求助,仲裁裁决公司与两人存在劳动关系,应支付停工留薪工资。公司不服,诉至句容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单位、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苏某、居某和案涉公司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但从事的是公司安排的劳动,该劳动系公司业务组成部分,虽然公司未直接向居某发工资,但苏某在仲裁中认可其收到的工资有居某的一半,可确认苏某、居某与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对苏某、居某主张的3月至5月的待岗工资,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周期的,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公司3月底后未再派单,苏某、居某主张支付3月至5月的待岗工资符合法律规定。结合工资收入状况、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苏某、居某主张的待岗工资一万余元不超过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判决后案涉公司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