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医保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指南”

东北网1月9日讯(记者 孙英鑫) 随着我省城乡居民医保保障范围从住院向门诊延伸,就医范围逐步扩大,待遇享受更加便捷。近日,哈尔滨市医保部门就近期出台并实施的《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城乡居民在门诊享受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待遇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享受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待遇人群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为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并出具诊断意见,需要采取药物治疗且未纳入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

“两病”门诊用药认定流程

第一步:“两病”参保人员持社保卡、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疾病确诊材料,到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医保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两病”认定。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两病”网上认定信息维护。

第二步:定点医疗机构打印《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两病”门诊信息认定表》(一式两份,盖章有效,医疗机构、患者各持一份)。

“两病”门诊购药结算流程

参保居民自主选择一所城乡居民医保二级及以下定点医院,持《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两病”门诊信息认定表》、社保卡进行“两病”门诊购买治疗认定病种的药品,年度内发生起付线以上应由医保报销的费用,由医院先行垫付,个人只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部分。

每年度参保居民首次购买“两病”用药的医疗机构视为本年度本人选定“两病”用药定点医疗机构,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两病”门诊病种更改流程

参保居民既有高血压又有糖尿病的,自选一种进行认定。当年未发生“两病”门诊医疗费用,可更换认定病种。参保居民可持有效诊断证明材料、《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两病”门诊信息认定表》和社保卡,到本人原认定的医疗机构申请更换病种,打印新的认定表。

据悉,已经享受城乡居民高血压病合并症、糖尿病合并症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居民,不得重复享受同病种“两病”门诊待遇;同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参保人员限选择一种享受“两病”门诊待遇;“两病”认定后,不需复检;参保居民按照已认定“两病”病种购买降血压或降血糖的药物,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当年费用不结转使用;确诊一年内的“两病”参保居民,一次可开具不超过6周的处方,确诊超过一年且病情稳定者,一次可开具不超过12周相关药品处方,重复开药不予报销;参保居民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住院报销政策执行,住院期间发生“两病”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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