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那么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性质,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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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性质,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是怎样的?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徐浩律师解答:
第一,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第二,代位权是债的保全,是一种法定的债权的权能。
第三,债权人的代位权是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徐浩律师解析:
债权保全的必要性: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对债务人财产管理权的外部干涉,必须有正当理由
2.必要性是指债务人的行为使债权人的债权陷于危险
3.金钱债权的场合,需要“债务人无资力要件”,就是说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致使其丧失清偿能力,如果债务人资力充分,债务人不行使其到期债权属于其自由
4.非金钱债权的场合(特定债权),不以“债务人无资力要件”
5.对于债权保全的必要性,债权人负举证责任
只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不但主体资格要合法,而且债的行为也要合法,这不但是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要求,也是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的要求。
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或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就不存在债权人代位权。
如果合同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已过诉讼时效,则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但是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是由于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时,应当认定债权人仍能行使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