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北京海淀法院通报了一起因搜索关键词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因认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奇虎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搜狗公司”)利用“优酷”作为搜索关键词来推广其“应用市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优酷公司”)将前述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
优酷公司诉称,其为知名视频网站“youku.com”及优酷视频的开发运营者,优酷公司使用上述“优酷”名称、标识及域名向公众提供视频服务,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奇虎公司开发运营“360浏览器”APP、“360搜索”APP、“极速浏览器”APP等,通过其自带搜索功能输入“优酷”进行搜索,搜索页面中第一项显示“安卓版优酷视频2019版手机下载”,点击该项后可进行“优酷”视频的下载操作。优酷公司称,该页面中含有大量优酷公司享有权利的标识及优酷视频内容宣传图片及文字介绍。但在该网页中进行“优酷”的下载,下载、安装完成后打开为搜狗公司开发运营的“应用市场”应用。
优酷公司认为,奇虎公司、搜狗公司共同利用上述商业推广服务实施的行为,是引人误认为下载的应用是优酷商品或者与优酷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同时,该混淆行为引导用户下载其它应用,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二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近年,因将竞手商标或品牌标识设为推广关键词而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多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或不正当竞争纠纷。搜索引擎的推广业务应该以何种规则运作也引发了探讨。
2018年5月,国内首起涉及竞价排名搜索模式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曾引发广泛关注。上海梭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百度涉嫌在用户搜索企业名称时,将竞争对手的链接置于第一位的关键位置为由,将上海盈诺精密仪器有限公司和百度同时告上法庭。该案二审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最终判决收缴百度公司的非法所得,在认定百度公司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同时,要求百度公司对其搜索经营业务加强审查和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