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颁布住房公积金支持实施细则 涉缓缴、降低缴存比例等

3月3日,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发布了《<关于本市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内容涉及企业缓缴、自愿缴存者缓缴、延长部分提取业务受理时限、提高租赁提取月提取额、降低缴存比例、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处理7个方面,自2020年3月2日起施行。

3月3日,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发布了《<关于本市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内容涉及企业缓缴、自愿缴存者缓缴、延长部分提取业务受理时限、提高租赁提取月提取额、降低缴存比例、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处理7个方面,自2020年3月2日起施行。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到,在企业缓缴、自愿缴存者缓缴方面,今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向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说明情况,可以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

《细则》指出,缓缴期间,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对申请缓缴企业不作欠缴处理,不影响企业征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自愿缴存者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期限届满后,上述两者应当恢复缴存。

延长部分提取业务受理时限方面,对购房提取、翻建修提取、提前结清贷款提取等有受理时限要求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在疫情期间受理时限期满的,依职工申请,可延长受理时限至疫情结束后的3个月。对共有产权保障房贷前提取业务,延长受理时限至贷款放贷前。

提高租赁提取月提取额方面,已办理租赁提取业务的职工,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可申请适当提高受疫情影响期间租赁提取月提取额,最长不超过2020年6月30日。

其中,在规定的限额内申请提高月提取额的,职工可以在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线上渠道申请月提取金额变更。但受疫情严重影响,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向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提交有效证明材料,申请适当提高月提取额,需提供身份证明、受疫情影响证明、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证明。

降低缴存比例方面,2020年6月30日前,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根据《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向上海市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申请范围为缓缴2020年2月至6月期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职工和自愿缴存者。缓缴的企业职工和自愿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缓缴期间视为连续缴存,其他贷款申请条件不变。

此外,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处理方面,对于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且2020年1月(含)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处于正常还款状态,可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可不作逾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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