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纵越国际旅行社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重庆市2021—2022年维护消费公平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日,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重庆纵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将游客尹某等10人委托给“全球通渝北分公司”接待。该公司工作人员不能提供“全球通渝北分公司”相关经营资质,重庆纵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存在组织旅游活动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经查,重庆纵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受黑龙江省全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接待尹某某一行10人参加的2020年12月8日至13日“【渝山秀水】重庆网红、天生三硚、龙水峡地缝、九黎城5日游”旅游活动。该公司又将尹某某等10人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全球通渝北分公司”履行。“全球通渝北分公司”实际由李某某经营,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另案处理)。

【处理结果】

2021年4月5日,重庆市文化旅游委依法对重庆纵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组织旅游活动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重庆市文化旅游委责令该公司改正,并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对该公司直接责任人王某某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一、旅行社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供应商”是指所有由旅行社选择的、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企业或个人,主要包括《旅游法》所称的地接社、履行辅助人。“合格”,主要指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有许可和营业执照等资质要求的,应当取得相应资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资质要求的,应当按照市场通常判断来确定。

二、“组织旅游活动”,既包括组团社组织或安排的包价旅游产品和服务,也包括地接社为接待旅游者订购的旅游产品和服务。旅行社在订购产品和服务中所起的作用是主动性、主导性的,具有决定权,因此,其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应当承担谨慎选择供应商,以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义务。

【典型意义】

一、该案中,作为地接社的重庆纵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因单独为尹某某等10人发团成本过高,达不到预期收益,选择了一家没有资质的“黑社”负责接待业务。“黑社”为获取利润更容易在旅游活动中订购“黑车”、“黑店”以及委派“黑导游”,这进一步增大了引发恶性旅游事件,严重侵害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可能。

二、通过该案的查处,提醒广大旅游者从签订旅游合同到旅游行程结束的全过程都要提高维权意识,详细阅读合同条款,要像超市购物查看商品的生产厂家和日期一样,弄清楚组团社(与游客签订合同的旅行社)和出团社(实际履行旅游合同的旅行社)的信息,对游览项目、乘坐的车辆、提供服务的导游以及购物和自费项目等做到心中有数,如遇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时,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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