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0号公布,自2025年1月15日起施行。
按照《办法》,非法集资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应当遵循政府统筹、社会参与、源头管控、标本兼治的原则,对非法集资活动以防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统一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运用大数据
加强对非法集资监测预警
《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机制,明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工作方案,加强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应当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网格管理员将巡查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线索及时报送网格管理员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针对涉嫌非法集资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办法》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和金融安全知识普及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依法对非法集资进行舆论监督。
学校应当将防范非法集资知识纳入教育内容;鼓励社会力量对老年人等重点群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活动。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法集资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或者举报平台,明确奖励办法,及时受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
可以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
(二)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三)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经济利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依法将获得的经济利益予以退回。退回的经济利益应当纳入清退集资资金。
《办法》还明确,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属于清退集资资金来源。
来源:新黄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