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 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的规定,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 2021年6月17日《关于准予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2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1]1869号)准予,由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2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生效。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操作指引》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对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的约定,“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2025年6月30日”。

  鉴于以上情况,综合考虑份额持有人需求及本集合计划的长远发展,为充分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经与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审议:若《资产管理合同》有效期限内管理人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复的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或《资产管理合同》不能继续延长期限,则本集合计划变更管理人为母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一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相应变更注册为“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否则,前述相关事项终止推进,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后续安排,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5 年 4月 23日起至 2025年 5 月 22日17:00 止(具体不同方式的送达时间以本公告规定的时间为准)。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届时请份额持有人关注相关公告。

  3、纸质表决票的寄送地点及联系方式如下:

  管理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26层

  电话:021-32068300

  联系人:潘道衡

  客服电话:95525*6

  网址:www.ebscn-am.com

  邮政编码:20012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网络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网络投票形式的会议通讯表决票按本公告规定的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5、短信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短信投票形式的会议通讯表决票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回复至管理人指定的短信平台。

  6、录音电话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录音电话投票形式的会议通讯表决票提交按本公告规定的录音电话投票方式进行。

  7、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95525*6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有关事项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有关事项的说明》(详见附件二)。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5 年4月 22日,即 2025 年4月 22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集合计划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全体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登录管理人网站(www.ebscn-am.com)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表决票。

  2、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统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份额持有人书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中“(三)授权方式”项下“1、书面方式授权”中所规定的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以上各项及本公告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等,以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前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网络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个人投资者)参与大会投票,自 2025 年4月 23日起,至 2025 年5月 22日 17:00 以前(以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管理人或部分销售机构提供的互联网通道(包括网页或手机APP等)进行投票。

  通过互联网通道进行投票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应根据互联网通道的要求,准确填写姓名、证件号码或账号、密码等相关内容,并按系统要求进行操作,以核实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网络表决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三)短信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自2025 年4月23日起至2025 年5月22日 17:00以前(以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管理人可提供短信通道供投资者进行投票。短信投票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管理人或部分销售机构可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投资者发送征集投票的短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回复短信表明表决意见。短信表决意见内容需包含三部分内容:投资者身份证件号码、本集合计划指定代码L、投资者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各部分内容无先后顺序要求,但需以空格、顿号或其他符号间隔;“同意/反对/弃权”中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如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对议案表示同意,短信表决意见示例为:“123456198001011234、L、同意”;如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对议案表示反对,短信表决意见示例为:“123456198001011234、L、反对”;如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对议案表示弃权,短信表决意见示例为:“123456198001011234、L、弃权”。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投票。因电信运营商原因或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或非管理人人为因素,导致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无法获取短信进行投票或逾期接收到短信致使短信投票无效的,管理人不承担责任,请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采用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投票方式进行投票。

  (四)录音电话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自2025年4月23日起至2025年5月22日17:00以前(以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管理人或部分销售机构可通过各自的客户服务电话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主动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身份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在电话中对本次大会议案进行表决。

  为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上述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录音电话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五)其他投票方式

  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授权

  为便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使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仅包括以纸质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份额数计算,一份集合计划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授权无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集合计划份额以及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或代理人)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书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四。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登录管理人网站(www.ebscn-am.com)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授权委托书。

  1、书面方式授权

  (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进行书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四的样本),并提供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四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③合格境外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四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④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等,以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对管理人、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书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书面方式对管理人、托管人或销售机构进行授权的,可通过邮寄授权文件或在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柜台办理授权事宜。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也可在规定的授权时间内至管理人、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办理授权,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及指定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办理交易业务时,直销柜台及指定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将为投资者提供书面方式授权的服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投资者在交易时,不论投资者是否授权或选择何种授权方式,均不影响交易的进行。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授权均为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将书面授权委托书寄送或专人送达给管理人、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指定地址的,授权时间以送达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具体送达时间以管理人实际收到时间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时间

  纸质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本公告规定的收到时间为准。通过其他非纸质方式表决的,表决时间以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表决起讫时间以本公告为准。

  (2)纸质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纸质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计入参加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②如纸质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计入参加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③如纸质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④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质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送达时间以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具体送达时间以管理人实际收到时间为准。

  (3)网络投票表决的效力认定

  如果同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多次表决的,以最后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需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规定时间之内成功提交并经投票系统记载后方可视为有效。

  (4)短信投票表决的效力认定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表决方式投票的,需在表决短信里明确选择同意、反对或是弃权的一种并提供正确的身份证件号码与本集合计划指定代码。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回复短信表明表决意见的,为有效表决票;仅提供正确的身份证件号码与本集合计划指定代码,但表决意见回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如表决短信里仅有表决意见而未提供身份证件号码、未填写本集合计划指定代码、提供的身份证件号码或填写的本集合计划指定代码有误或有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的,视为表决无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管理人的短信表决通道重复提交有效短信表决票的,以管理人收到的最后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短信视为被撤回。

  (5)录音电话表决的效力认定

  在会议投票表决规定期间内由管理人或部分销售机构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电话联系,该等通话内容形成录音资料,录音内容完整涵盖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身份确认及对所有议题进行的明确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计入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能够核实身份但未发表明确表决意见的,视为弃权表决票,计入有效表决票;无法核实身份的为无效表决票。

  (6)如果同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存在包括有效纸质方式表决、有效短信投票(非纸质方式)、有效网络投票(非纸质方式)和有效录音电话投票(非纸质方式)表决的,如不同途径的有效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不同途径的有效表决意见不相同,则以最后送达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七、决议生效条件

  1、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则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召开;

  2、在此基础上,本次会议议案应当经参加持有人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3、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各自代理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如果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由代表本集合计划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重新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如有)。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管理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21-32068300

  联系人:潘道衡

  客服电话:95525*6

  网址:www.ebscn-am.com

  邮政编码:200127

  2、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凤阳路660号

  联系方式:021-62154848

  联系人:林奇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本公告的议案表决生效后,将进行将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变更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的份额持有人份额登记迁移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未在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基金账户的,本产品份额持有人后续的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行为将受到影响。对于原销售机构支持统一办理登记账户手续的,销售机构将根据份额持有人已经提供的有效资料统一代为办理基金账户登记事宜。因账户资料不完整等原因,账户登记失败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需联系原销售机构自行办理基金账户登记手续,具体要求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2、请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确保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3、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ebscn-am.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95525*6咨询。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三:《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五:《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 年 4月17日

  附件一:

  关于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有关事项的议案

  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

  综合考虑份额持有人需求及本集合计划的长远发展,为充分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管理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经与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审议:若《资产管理合同》有效期限内管理人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复的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或《资产管理合同》不能继续延长期限,则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内容包括变更管理人、产品名称、修改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估值方法、收益分配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事项,并相应修订法律文件;否则,前述相关事项终止推进,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后续安排。具体方案可参见附件二《关于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有关事项的说明》。

  为保证顺利实施本集合计划变更注册的方案,本次持有人大会议案通过后,管理人可根据相应要求暂停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赎回业务,暂停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以后续公告为准,请投资者注意查看。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自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后续重新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亦以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为准,请投资者注意查看并合理安排资金。

  本议案需根据《资产管理合同》成功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由参加大会的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如获得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为实施本集合计划变更管理人等变更注册方案,提议授权管理人办理本集合计划变更注册及法律文件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采取相关集合计划变更的措施以及确定集合计划变更各项工作的具体时间,并授权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管理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二:

  关于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1、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的规定,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6月17日《关于准予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2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1]1869号)准予,由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2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于2021年7月22日生效。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或“光证资管”),集合计划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操作指引》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对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的约定,“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2025年6月30日”。

  鉴于以上情况,综合考虑份额持有人需求及本集合计划的长远发展,为充分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经与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审议:若《资产管理合同》有效期限内管理人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复的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或《资产管理合同》不能继续延长期限,则本集合计划变更管理人为母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一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保德信基金”),“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相应变更注册为“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否则,前述相关事项终止推进,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后续安排。

  特别提示,若《资产管理合同》有效期限内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复的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且《资产管理合同》能够继续延长期限,则“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相关事项相应终止推进,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后续安排。

  2、本次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等事宜属于对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中国证监会准予此次变更注册不表明其对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3、本次议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存在无法获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变更方案要点

  1、变更产品名称

  由“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名为“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变更产品管理人

  由“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变更产品基金经理

  由“光证资管旗下投资经理赵浩”变更为“光大保德信基金旗下基金经理张芸”。

  4、调整投资目标

  由“在控制和分散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实现组合资产长期稳健增值”变更为“本基金在合理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优选基金,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5、调整投资范围

  增加公募REITs、存托凭证。

  6、调整投资组合比例

  由“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计划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权益类资产比例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合计资产占集合计划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份额的比例不高于集合计划资产的10%。本集合计划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变更为“本基金投资于公募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权益类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本基金所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上述权益类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7、调整投资策略

  增加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并调整资产配置策略、基金投资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

  8、调整估值方法

  增加存托凭证的估值方法,并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等相关规定相应调整估值方法。

  9、调整收益分配条款

  将“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A类或C类份额不受锁定持有期的限制”调整为“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与原份额适用相同的锁定期”。

  10、调整争议解决条款

  将仲裁机构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调整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最后,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完善表述等,对法律文件的相关内容一并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请阅附件五:《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三、赎回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1、赎回选择期

  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管理人将在变更正式实施前安排不少于5个交易日的赎回选择期,以供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如赎回、转换转出等),各类份额在此期间的赎回均不收取赎回费,且不受3个月锁定持有期的限制,具体时间安排详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在赎回选择期期间,由于需应对赎回、转出等情况,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同意豁免《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2、选择期安排

  管理人提请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管理人办理相关事项,并授权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赎回、转入、转出等。

  3、《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的生效

  赎回选择期结束后,管理人将根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办理变更管理人及变更的相关交接手续,《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的生效时间届时将由光大保德信基金另行发布相关公告。

  赎回选择期间未赎回、未转出的持有人,其持有的份额将默认结转为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份额。

  4、若《资产管理合同》有效期限内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复的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且《资产管理合同》能够继续延长期限,则“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相应变更注册为“光大保德信阳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相关事项相应终止推进,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后续安排。

  四、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集或议案被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由权益登记日代表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为防范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集或议案被否决,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必要,管理人将根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意见,对资产管理合同变更方案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

  2、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集中赎回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为应对可能引发的大规模集中赎回,本集合计划会尽可能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以应对可能的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管理人将根据赎回情况及时对可能存在的市场投资风险进行有效评估,保持相对合理的仓位水平,科学有效地控制本集合计划的市场风险。

  附件三:

  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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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就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官网(www.ebscn-am.com)及2025年4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公布的《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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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委托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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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以上授权是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全部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集合计划份额为准)向受托人(代理人)所做授权。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如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集合计划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五:

  《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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