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一一《关于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33号)、《关于对窦啟玲、汤德平、代远富、蒋先洪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34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多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导致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窦啟玲、汤德平、代远富、蒋先洪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
窦啟玲、汤德平、代远富、蒋先洪:
经查,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多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导致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窦啟玲、时任总经理汤德平、时任财务负责人代远富、时任财务负责人蒋先洪,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上述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们后续根据我局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贵州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加强财务稽核工作职能,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将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培训学习,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及内部管理,增强规范运作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完善信息披露管理体系,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从而实现公司规范、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