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琳
(南昌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江西南昌 330031)
摘要:朱熹认为礼制的破坏严重影响了南宋社会风气,并且可能会引发人心败坏的问题,最终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此,他推出了一系列的措施来改正社会风气,然后开始推行婚丧礼制。首先他自己编写了礼书,方便百姓阅读学习;其次,希望君主能够以身作则,起到表率的做用。然后借助地方乡贤族老的力量推广礼制;最后是借助官府的行政力量,强制废除地方原本的陋习,并监督礼制的顺利推行。朱熹的这些措施确实收到了一定的成效,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一、南宋婚丧礼制的简况
“礼”在儒家思想中占据特别重要的地位,儒家创始人孔子终生以“复兴周礼”为目标,甚至提出“以礼治国”的思想口号。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古礼逐渐从人们的视野中消失,后人只能从古籍当中一窥古礼的面目。宋朝作为经历了五代十国之乱然后才建立起来的国家,原先的贵族逐渐没落,平民可以通过科举考试进入权力中心,并且又因为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阶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所以由礼制构建起来的社会统治秩序已经发生了混乱。而且“熙宁以来,王安石变乱旧制,废罢《仪礼》,而独存《礼记》之科,弃经任传,遗本宗末,其失已甚。而博士诸生又不过诵其虚文以供应举,至于其间亦有因仪法度数之失而立文者,则咸幽冥而莫知其源。一有大议,率用耳学臆断而已。”宋神宗依王安石之议,认为《仪礼》并非孔子撰述,废除了《仪礼》,这就导致当时人们对《仪礼》更加的漠视。所以到朱熹生活的时期,礼制已经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其中最明显的就是对于婚嫁之礼、丧服之礼的破坏。
宋高宗去世的时候,宋孝宗为其服孝三年,下诏说:“大行太上皇帝奄弃至养,朕当衰服三年,群臣自遵易月之令,可令有司讨论仪制以闻。”并且确实这样实行了,史书评价称:“终丧三年,又能却群臣之请而力行之。宋之庙号,若仁宗之为“仁”,孝宗之为“孝”,其无愧焉。”但是到了宋宁宗的时候却发生了变化。宋宁宗是宋光宗之子,宋孝宗之孙,宋孝宗死时,宋光宗虽然在世,但是病重无法处理朝政,于是传位给了宋宁宗。按照礼制来说,宋宁宗要代替宋光宗为宋孝宗服丧三年。但是宋宁宗却没有这么做,“有司请于易月之外,用漆纱浅黄之制,盖循绍兴以前之旧。”朱熹认为宋宁宗这样的做法违背了礼制,应当效仿宋孝宗的做法。不仅仅是作为最高统治者的皇帝存在这样的状况,民间也存在这样的情况。朱熹赴任过的泉州同安县、漳州都出现了礼制缺失。朱熹在泉州同安县任主簿时,发现当地没有一定的婚嫁之礼,他在上奏章时说到“访闻本县自旧相承,无婚姻之礼,里巷之民贫不能聘,或至奔诱,则谓之引伴为妻,习以成风。其流于士子富室,亦或为之,无复忌惮。”整个同安县中都没有遵循一定婚嫁之礼,普通百姓因为贫穷,没有经济条件去下聘礼,所以也就无法实行婚嫁之礼。他们基本上都是口头做个约定,然后就成为夫妻,这种现象在普通百姓中比较流行,逐渐成为风俗。但是这种风俗后来逐渐影响到士绅富户,他们也这样做,而且丝毫没有忌惮,这就是不能接受的了。任知漳州时,朱熹也发现漳州地区也存在这样的问题。“临漳素号道院,比年风俗寖薄。先生以民未知礼,至有居父母丧而不服衰绖者,首下教述古今礼律,以开喻之。又采古丧葬嫁娶之仪,掲以示之命。父老解说,以训子弟。其俗尤崇尚释氏之教,男女聚僧庐为传经,防女不嫁者私为庵舍,以居悉禁之,俗为大变。”漳州地区在丧服之礼方面十分缺乏,当地有父母去世的时候,子女却不服孝。此外还有男女到了适合婚嫁的年龄,却不婚嫁,而是信奉佛教,男子出家为僧,女子结庐为庵,这都是违背了婚嫁之礼。朱熹认为,漳州地区没有婚丧之礼,不仅仅是礼制缺失的问题,还和他们受宗教影响有关。信奉宗教就会舍弃人伦关系,对现实生活中的伦理关系漠视,所以就会缺乏婚丧之礼,从而影响对礼制的遵守。
礼本来就是对于内在的约束,没有外在的强制约束力,所以需要人们自觉遵守。而朱熹所在的南宋,无论是帝王大臣还是寻常百姓,对于礼制都不清楚、不遵循,所以严重影响了当时的社会秩序。
二、朱熹对婚丧礼制重要性的认识
婚礼、丧礼都是五礼之一,并且与其它礼制相比,婚礼、丧礼适用于所有人,上到天子诸侯,下到普通百姓,所以规范婚丧礼制是十分必要的。朱熹说:“窃惟礼律之文,婚姻为重,所以别男女、经夫妇,正风俗而防祸乱之原。”朱熹认为礼制之中,关于婚姻的制度是最为重要的。因为婚姻是一个家庭的开始,夫妇之间的关系确定了,然后君臣、父子、兄弟、朋友等人伦关系也会随之确定。这样社会伦理中最基本的关系也就确定了,然后社会风俗就会随之改变,这样社会才会稳定。如果任由礼制的这样破坏下去,不仅会损害国家法制,还会导致社会混乱。所以朱熹才说:“其弊非特乖违礼典、渎乱国章而已,至於妬媢相形,稔成祸衅,则或以此杀身而不悔。习俗昏愚,深可悲悯。”这样的习俗继续下去,会导致寻衅滋事,并且最终会伤害到个人的生命。所以为了维持伦理秩序的稳定,必须要维护礼制,并且严格规范婚嫁制度。
早在先秦时期,孔子就特别强调三年之丧,孔子的弟子宰我曾经提出“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旧谷既没,新谷既升,钻燧改火,期可已矣。”宰我从实际功用的角度提出三年之丧时间太长,不理事务会破坏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的进步。但是孔子从道德情感的角度对宰我提出了严厉的批评,孔子认为“‘食夫稻,衣夫锦,于女安乎?’曰:‘安’。‘女安!则为之!’”孔子十分注重礼,一直以来维护的是礼的正当性。但是到了汉代汉文帝那里就开始以日易月,缩短丧期。“然自汉文短丧之后,历代因之,天子遂无三年之丧。”汉文帝缩短丧期之后,后来的统治者也开始效仿他,所以汉文帝之后的统治者也就没有守丧三年之礼了。朱熹认为帝王这样做是不对的,帝王作为表率,不能按照丧礼行事,缩短丧期,那么下面的群臣,甚至普通百姓必然也就不会再遵守丧礼。做为君主,却违背丧礼,那么必然会给百姓带来不好的影响。一方面,君主的德行有亏,百姓内心肯定就不会认同君主,君主制定的政策也不会得到有力的推行,国家发生大事,百姓也不会站出来维护君主的统治。另一方面,所谓上行下效,百姓看到君主这么做,那么必然也会跟着这么做,从而导致整个国家人心败坏,社会必然也就不会安定。而原本宋孝宗时期已经恢复的三年之丧,到宋宁宗这里又不遵守,这样的朝令夕改,也会使百姓对于朝廷的威信产生怀疑。所以朱熹才会说:“不唯上违礼律,无以风示天下,且将使寿皇已革之弊去而复留,已行之礼举而复坠。”国家失去威信百姓就不会服从,就会发生混乱,并且失去民心,最终会危及统治秩序和国家的安定。所以朱熹十分重视丧礼,他认为丧礼的问题其实并不仅仅是守丧时间长短的问题,而是礼制确实所带来的道德败坏和社会混乱的问题。正如孔子所说:“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如果对于生养你的父母都没有感恩之心,这样的人必然是缺乏道德的。如果社会上人人都没有对父母的感恩之心,肯定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南宋时期国家动荡不安,所以礼制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礼制给人们树立了应该遵守的道德的标准,而且约束了人心,减少了社会混乱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朱熹规范婚丧礼制主张与措施
儒家治理国家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导之以德,齐之以礼”,通过品德的教化,以及礼制的维护,得以实现。礼仪制度的制定可以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给人以精神上的引导和社会生活上的指引。孔子面对周王室衰微的情况主张复兴周礼,而朱熹在面对南宋社会动荡不安的局面的时候,想到的同样也是复兴礼制。朱熹对礼仪规范的重视,一方面与儒家传统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其家学有关,在朱松的教导下朱熹对“礼”也特别重视。朱熹编纂的第一部著作就是和礼学相关的《诸家祭礼考编》,这对他后来重视婚丧礼仪规范都奠定了基础。在婚丧礼制缺乏与混乱的情况下,朱熹采取了一些措施来规范婚丧礼制。
首先,针对普通百姓对于婚丧等礼制的不了解,朱熹通过整理一些相关的著作进行推广。他认为如果要思想礼制规范,首先就要让百姓对礼制有一定的了解,而传统的礼书一般说来相对比较繁杂,普通百姓不易理解与执行。所以朱熹自己编纂了通行易懂的礼书,用来教导百姓。百姓首先知道了礼是什么,才能够去遵守它。绍兴二十五年,朱熹任泉州同安主簿“先生至,求《政和五礼新仪》印本,於县无之。乃取《周礼》、《仪礼》、《唐开元礼》、《绍兴祀令》,更相参考。书成礼仪衣服器用等图,训释辨明,织悉必备。俾执事学生,朝夕观览,临事无舛。”同时奏请朝廷申严婚礼,“检会《政和五礼》士庶婚娶仪式行下,以凭遵守,约束施行”。又作《民臣礼议》,提出“莫若取自州县官民所应用者,参以近制,别加纂录,号曰《绍兴纂次政和民臣礼略》,锓板模印而颁行之州县”。非常可惜的是,在同安所作的这一部书并没有流传下来,但是朱熹撰写的《赵婿亲迎礼大略》保存了下来,成为了后世婚嫁之礼的重要参考。“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日后,朱熹进行了一系列的礼书编撰工作,尤其是在朱熹的晚年更是如此。
其次,朱熹主张通过自上而下的推行方式婚丧礼制。礼书制定完成以后,那么接下来就是如何推行的问题。儒家始终坚持从上到下的行政方式,认为最好的为政方式便是君主做到修身养德,然后影响百姓。“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朱熹也认同这样一个观点。朱熹以为君主德行端正,百姓必然就会效仿,上有所好,下必从之。君主做到了遵守礼制,就能够推广于百姓。因此,朱熹希望君主能够以身作则,为天下万民做好表率:“欲望陛下仰体寿皇圣孝成法,明诏礼官稽考礼律,预行指定。其官吏军民男女方丧之礼,亦宜稍为之制,勿使过为华靡。布告郡国,咸使闻知。庶几渐复古制,而四海之众有以著於君臣之义,实天下万世之幸。”
再次,朱熹通过“父老解説,以训子弟”方式在基层进行教授与实施。朱熹认为以一己之力是无法做到教授全部的百姓懂得礼制的,毕竟每个人的精力都是有限的。所以朱熹主张通过先教授地方乡贤族老礼制,然后经由他们再传授给乡中的子弟。民间乡贤族老基本上都具备一定的文化素养,而且威望一般都是比较高,所以通过地方乡贤族老的力量,更能让地方的百姓愿意接受,可以使礼制得到更快的推广。同时,宋时,大多官员是外籍,对当地的文化风俗不会很了解,在礼制推广的过程中难免发生误解和摩擦,可能会受到当地百姓的抵触,所以运用乡贤族老在当地的名声和威望,使事情得以更好的实施。当然,朱熹也并不是要求百姓完完全全地按照制定的礼制来做,而是要求他们首先对礼制有个基本的概念,然后循序渐进的遵守。而对于学校学子,则主要通过训诱子弟方式进行。“时诣学校,训诱诸生。如南康时,其至郡斋请业问难者,接之不倦。又择士之有行义、知廉耻者,使列学职,为诸生倡。”朱熹亲自到当地的学校、书院中为学子讲学,推广礼制,并且选择一些在这一方面做的杰出的学子作为表率,让他们再教导其它的学生。他们都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所以教导起来并不是很困难。
最后,朱熹提出通过官府法规来监督具体礼制的实施。礼制和法制的作用不同,礼是一种内在的规范,只具备道德的约束力,并没有什么惩罚措施,强调的自觉遵循。而如果要改变在当时已经流行多年的风俗,推行礼制,仅仅靠自觉遵守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政府采取措施保证礼制的推行。朱熹以为具体礼制实施必须由官府来监督,通过颁布法条,约束实行。法是外在的规范,具有强制性。“欲乞检坐见行条法,晓谕禁止。仍乞備申使州,检会《政和五礼》士庶婚娶仪式行下,以凭遵守,约束实行。”官府首先要“见行条法,晓谕禁止”,明令禁止那些不经过婚娶礼俗便私下结为夫妇等不合乎礼制的行为,依照礼书的要求,对当地士庶婚娶仪式行为进行监督。礼制本身只是用来约束人心而已,所以是十分困难的。所以朱熹用外在的法制强制措施来保证政策的实施,这样才能改变当时的婚丧礼制,保证礼制得以更好的实行。朱熹通过礼、法并用,在当地礼制推行上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朱熹关于礼制推行的一系列主张与措施,对当时婚丧礼制起到了一个明显的规范作用。朱熹在漳州推行婚丧礼制之后,漳州“俗为大变。”原本当地百姓都缺乏对父母的感恩之心,不给父母守丧,而青年男女多崇奉佛教,出家为僧,结庐为庵,从而使当地缺乏青壮年劳动力,生产力水平低。在朱熹推行礼制之后这些风俗都得到了改变,再配合朱熹的其它措施,从而直接改变了当地的民生状态。朱熹的主张与措施,也对朝野上下产生了影响。如丧礼的实施,“自孝宗以降,外庭虽用易月之制,而宫中实行三年之丧云。”丧礼得到推行,可见是除了宋孝宗影响的原因,朱熹的上书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朱熹在同安县任满之后,当地百姓对他的政策也特别感恩,“其去也,士思其教,民怀其惠,相与立祠于学宫。”可见朱熹在当地推行礼制教化,百姓还是接受的,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