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广西法治日报】;
8月11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湘玉等人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湘玉、陈代健在商量从缅甸购买毒品冰毒运到国内贩卖,李湘玉负责在缅甸寻找冰毒货源,陈代健负责寻找贩毒同伙。陈代健分别联系被告人刘刚军、李海兵(另案处理)、蒋超超(另案处理)等人。2021年3月下旬,李湘玉、陈代健等人商量决定以每公斤3.3万元的价格分二批购买共计80公斤冰毒。刘刚军出资100万元人民币,并安排陈满林(另案处理)、肖新建(另案处理)、付亚平(另案处理)、唐远方(另案处理)四人携带现金到云南省边境交易毒品;李海兵、蒋超超等人出资150万元人民币。2021年4月30日,李湘玉安排他人将第一批冰毒在云南省景洪市交给唐远方、付亚平。5月1日7时许,陈满林、肖新建、付亚平、唐远方四人在云南省勐海县被公安民警抓获,从唐远方、付亚平驾乘的车牌号为云J9995越野车后备箱内查获40袋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共计39962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平均含量为57.8%。公安民警从肖新建携带的黑色挎包内查获13万元人民币,在其驾驶的云A971HT越野车内查获10万元人民币,在其租住的云南省勐海县浩宇大城2期28栋503号房间内查获100余万元人民币。
2021年5月1日至8月16日,刘刚军等三名被告人分别在桂林市等地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李湘玉、陈代健、刘刚军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39.962公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法庭依法保障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因案情重大复杂,庭审结束后将择日进行宣判。
内容来源: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