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女子卖150碗熟肉被举报三无产品#
引发网络热议
在湖南岳阳也有一个类似的案例
一男子网购135罐人参猪蹄汤后
以该食品标签不合格为由
要求商家十倍赔偿
法院会支持吗
一起来看
男子买135罐人参猪蹄汤后十倍索赔
2021年5月,岳阳临湘一男子沈某在淘宝天猫网络购物平台下单购买了上海某肉制品有限公司的商品人参猪蹄汤45件,每件69.8元,每件3罐,共计支付3141元。
几天后,沈某收到货,他发现商品标签内容中禁用人群标注:本品含有人参,孕妇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经查询,食品中含有人参禁用人群应当包括哺乳期妇女。沈某购买后已食用3罐人参猪蹄汤。
沈某认为人参猪蹄汤未标有不适宜人群哺乳期妇女,因此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中“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的食品。该公司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承担退货退款和支付价款10倍 的赔偿责任,于是将该公司起诉到临湘市人民法院。
上海某肉制品公司辩称,标签瑕疵与食品本身的安全性系不同概念 ,涉案食品仅未标注哺乳期妇女属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不应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
法院判决:退还货款、不支持十倍赔偿
临湘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肉制品公司在标签中应当将哺乳期妇女标注为禁用人群,但是未作标注,限制了沈某购买商品的知情权,沈某有权利选择退货,肉制品公司应当退还原告货款,因沈某已食用1件人参猪蹄汤,因此,对沈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44件货款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根据这一规定,销售者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前提条件是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了损害。肉制品公司在标签内容中未标注哺乳期妇女,并不能证明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仅是食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且该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而沈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人参猪蹄汤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或存在以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情形,法院对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据此,法院判决某肉制品有限公司在十日支付货款3071.2元,同时由沈某退还人参猪蹄汤44件,驳回沈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