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狗是个人的一种权利,本无可厚非,但是部分宠物主人的不文明行为,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狗主人的道德和法律意识。
比如屡禁不止的“遛狗不牵绳”问题,有的宠物主人可能还会理直气壮的反驳:“我们家狗狗很乖,不会乱跑。”“你放心,它不咬人。”“用绳子拴着多难受啊,太不人道了。”……于是不牵绳就出门了,而悲剧往往就是在这种时候发生。
事件回顾
最近,某法院接到了一起特殊的宠物狗致人伤残案件。周女士一天骑电动车出门的时候,遇到了邻居丁某和他养的藏獒在路上闲晃。因为害怕,周女士要求丁某管好自己的宠物,或者直接带回家。但是丁某不以为意,并表示自己的狗不咬人,让周某放心走。
就在周女士骑车刚要经过藏獒身边时,藏獒突然转身向周某走过来。眼看藏獒越来越近,内心害怕不已的周某连忙躲避,在紧张慌乱之下周女士身体失去平衡,骑车撞到了路边的墙上,最后重伤送医。经诊断,周女士留下了颈髓损伤、高位截瘫、头皮裂伤等疾病,伤势等级为一级伤残。
事后,周女士就伤残赔偿一事与丁某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周女士便将丁某告上法庭。那么在这起事件中,狗主人到底有没有责任?该不该赔偿呢?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邹扬扬律师认为:
从法律角度上而言,倾向于狗主人存在责任,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
本案是因藏獒的主人没有给藏獒牵绳,导致周女士受到惊吓,并且在躲避动物过程中发生的单方交通事故。
虽然不是饲养的动物直接造成他人损害的,但是为了躲避动物而发生的事故。
虽然藏獒和受害者之间没有接触,但是藏獒体型较大,也是不适合在城市喂养的犬种类型,而根据案件描述,主人未给藏獒牵绳,藏獒向周女士走来导致周女士受到了惊吓;所以藏獒主人的行为与本案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藏獒的主人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应当赔偿周女士受伤引起的损失。
而周女士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骑车发生交通事故,自身也有注意安全的义务,存在一定的过失,并且过失与其受伤亦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此,可以适当减轻藏獒主人的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实际情况结合证据来判定双方责任比例,包括结合现场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
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国家及地方均出台了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加强对动物饲养行为的管理和规范。《侵权责任法》也将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加以严格规定。
在此,提倡大家文明养宠,否则在出现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中,可能会面临高额的民事赔偿。
相关法律法规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侵权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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