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法案”:沾满了近500年血泪的英国法官任期终身制

13世纪初,英国人有了《大宪章》之后,英国政治,便渐渐地出现了一种三角形的模式:

法律高高在上,国王议会(由贵族、市民代表组成)分居两旁。

议会要服从国王,国王要服从法律,而法律却又要服从议会(因为法律是议会所制定的)。

余定宇先生说,在这样一个“铁三角”里面,英国法官们便有了两个上司

一方面,要绝对忠实于法律(其实即是要忠于议会);另一方面,又要绝对忠实于国王(因为法官是国王任命的)。

而夹在这两个上司的中间,如果二者相安无事的话,那么,法官的仕途便会一帆风顺。但如果这两个上司是吵闹不休甚至是拔刀相向时,那英国的法官们,就会经常面临着被炒鱿鱼甚至是上断头台的噩梦。

不幸的是,在英国历史上,这两个上司之间种种残酷的斗争却是连绵不断的。

1532年,英王亨利八世宣布英国教会脱离罗马教会而独立,并同时颁布法律规定:基督教圣公会(新教)是英国的国教,一切信奉罗马天主教(旧教)的人都不能担任国家的公职。

但英国的君主,却经常出于政治或外交的需要,要迎娶旧教的法国、西班牙等王室公主作王后。

每当这时候,英国人就会因这点“小事”而掀起轩然大波。议会会打着“保卫法律”的堂皇旗号去反对国王,而国王又会打着反对“宗教歧视”的旗号去残酷地镇压议会。

有时候,你真的很难分得清楚,正义究竟在谁的一方。但最后,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倒霉的,总是那些正直的法官们——他们有的被杀,有的被撤职,而更多的,是一次又一次,为保住饭碗而被强迫改变宗教信仰。

在那些悲惨的年代里,司法不能独立,法官的命运要随波逐流,人鼻息,那么,“司法公正”这4个字又从何谈起?

1616年,英国普通法法院的首席大法官爱德华·科克审理了一宗钱债案:

某甲告某乙借了一笔钱不还,而某乙却答辩说这笔钱早已还清,是一时大意,把收据弄丢了。科克二话不说就判某乙还钱,而且还讥讽说:有谁会像你这么笨,把这么重要的证据弄丢了?某乙苦无证据证实自己的清白,便只好忍气吞声地又还了一次钱。

但不久,某乙又忽然找到了收据。为讨回公道,他向衡平法院起诉了某甲。衡平法院的大法官艾尔斯密细听情由,证据确凿,便同样干脆地推翻了原判、改判某甲向某乙退还款项,并处罚金。

这一件案子真相大白,处理得公平合理,本来已经是到此为止。但心胸狭隘的科克却大动肝火,他向衡平法院发出严重抗议,说衡平法院从来就无权推翻普通法院的判决。

艾尔斯密却反唇相讥道:我并没有对你的法院下禁令,我只是对某甲下禁令,禁止他“因同一债权而收取两次还款”。于是,科克到国王面前,请求詹姆士一世裁决。

詹姆士一世本是个好吃懒做、除了整天说些什么“君权神授”、“君主至上”的胡话之外便是什么也不懂的家伙。不过,他有一位优秀的首席大法官——培根

培根的指导下,詹姆士一世作出了这样一个英明的裁决:

“在今后的案件中,如果普通法与衡平法的规则发生冲突,衡平法优先。但只有普通法未能提供(对当事人)足够的救济时,衡平法才能干预普通法。”

这样,这场“一国两法”的碰撞,最后以衡平法院的大获全胜而告终。

在英国立法史上,双重司法体系并存的现象,是由它特殊的国情所形成的。

12世纪时,亨利二世用“普通法”来统一了英国各地的习惯法。但后来,普通法僵硬保守的诉讼程序无法适应英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国王于是另立了一个“衡平法院”。该法院的程序简单,受理方便,对“法无明文”、“史无前例”的案件,法官可根据“公平正义”和“自由心证”的原则去进行裁决

平心而论,培根在这宗案子上的裁决是正确的。他确立的“衡平法效力优于普通法”的司法原则,将罗马法的“公平正义”内核在英国法中发扬光大,较好地协调了这双重司法体系的运行。

但科克这位自视甚高却心胸狭窄的法学家不服,他向议会投诉,大骂培根教唆国王“凌驾于法律之上”。于是,议会便发怒了。他们决定要教训一下这位“越位”的国王。

他们指控培根以前曾在主审案件时收受过当事人的酬金(其实当时人人都这么做),犯了“受贿罪”,判决将他囚入伦敦塔终身监禁,永远剥夺一切公民权利和公职。

幸好詹姆士一世这只蛮牛奋起“抗法”,赦免了培根,但英国的法律界,从此便失去了一个优秀的法官。

在后来的岁月里,英国法官的命运更惨。

在1640年爆发的英国大革命里,无论是国王或议会、革命党或保皇党、基督徒或天主徒,谁上台,谁都胡乱地逮捕人、鞭打人、不经合法审判便处死人。反对这种无法无天行为的法官们,大都被当权者们无法无天地吊上了绞刑架。

这种“革命的混乱”持续了近半个世纪。直至1688年,詹姆士二世的女婿一一荷兰亲王威廉趁乱攻打英国,全英国早已厌倦了“革命”的军队、老百姓却打开城门,热烈欢迎这位侵略者。

詹姆士二世见大势已去,便独自一人出皇宫,把历代英王传下来的玉玺丢进了泰晤士河里,然后仓皇逃到法国。

威廉亲王不费一刀一枪,不流一滴血,便登上了英国的王位。这件事,英国历史书上称之为“光荣革命”。

余定宇先生说,在这场闹剧似的“光荣革命”中,有一点倒真的是很光荣的:

第二年,即1689年,威廉三世就在金碧辉煌的西敏寺(威斯敏斯特大教堂)里,除双手接受了议会代表奉送的王冠之外,还从议会代表的手上,接受了一部世界历史上光耀千秋的“权利法案”

这部世界首创的宪法性文件上明文写着一条:

“司法独立,法官在表现良好的任期内不得任意解职!”

从此以后,英国的司法文明又跨出了一大步!

今日英国的高级法官们,不仅任期实行终身制,而且,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年薪还达到20多万英镑,与内阁首相相等。

“光荣革命”,不仅是英国法官们的吉星,而且,它还是全人类法律制度的福星。

它使司法独立的原则从此风靡全球,使一个国家的司法权,脱离行政权立法权的干预,而能真正开始公平正义、不偏不倚的审判。

“法官只有一个上司,那就是法律!

法官只忠于一个上司,那就是法律!”

而为了实现古代西方法律格言这一个心愿,英国的法官们,已经流了近500年的血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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