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建厅7月19日消息,根据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的相关要求,建筑工程施工期间,按照项目所在地疫情防控要求,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所产生的防控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
建筑工程所在地被划定为封控区、管控区或防范区时,因疫情应急防控影响造成工程费用变化,如合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按以下方式调整:工地停工、不能开工或无法全面开工期间,滞留的施工单位人员、大中型机械设备及周转性材料,参照相关规定,据实结算。工期延误的,应予顺延。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发包人承担赶工增加费。疫情应急防控(不含疫情常态化防控)完成的工程量,其价格构成中的人工消耗量和施工机械消耗量分别调增20%。因建筑工人短缺、交通运输限制,引发人工单价、工程材料设备及机械价格上涨,根据我省有关调整人工单价及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等相关规定,由发包人承担超出风险幅度的价格风险。
另外,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方舱医院等应急抢建项目宜采取成本加酬金方式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