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正式入刑!他或成新罪名判决第一人

编者按: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无数英雄烈士为新中国的成立和建设付出血汗乃至生命,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就此而言,将侮辱、诽谤英烈行为入刑一方面可以更好地衔接英烈保护法,进一步加大司法惩戒力度,增强震慑力;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引导广大公众敬畏英雄、尊重烈士。

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侮辱、诽谤英雄烈士以及冒名顶替就业安置待遇等行为正式入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罪名定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去年6月拟修改刑法规定

此前2020年6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当日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当中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这份草案中规定,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而早在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形式将9月30日设立为烈士纪念日。2018年5月1日,《英烈保护法》正式施行,英烈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权获得专门的法律保护。不过,《英烈保护法》当中规定的是民事诉讼行为,而不涉及刑事犯罪。

翻查过往报道,《英烈保护法》施行当月,网络节目《暴走大事件》被指侮辱董存瑞和叶挺等烈士,多个平台上帐号被封锁,制作公司致歉收场。同月,抗美援朝期间阵亡的志愿军烈士黄继光的故乡四川省中江县检察院表示,他们针对网上存在的质疑黄继光事迹、侵害烈士名誉等问题,启动公益诉讼程序。

红船编辑部注意到,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2019年10月曾介绍,实施《英烈保护法》1年多以来,检察机关共对54宗侵害英烈肖像、荣誉的行为,促请英烈近亲属起诉,对未能提起诉讼的,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3件;对英烈纪念设施保护不力的,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581件。

“辣笔小球”或成新罪名判决第一人

此前,2月20日,南京警方发布通报:2021年2月19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网民“辣笔小球”在新浪微博发布恶意歪曲事实真相、诋毁贬损5名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违法言论,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南京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调查,于2月19日晚将发布违法言论的仇某明(男,38岁,南京人,网名“辣笔小球”)抓获。

目前,南京警方已对仇某明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辣笔小球”被批捕登上微博热搜

3月1日,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案情通告,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利用信息网络贬低、嘲讽英雄烈士,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的规定,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犯罪嫌疑人仇某明批准逮捕。

南京警方已对仇某明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批准逮捕,会不会有冲突?

对此,有律师在网络发表看法认为,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但寻衅滋事罪第一档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明显重于新罪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若3月1日后审判,上述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并符合新罪名的构成要件将适用新罪名。“仇某明有可能成为以新罪名判决第一人。”

男子网上侮辱英烈构成寻衅滋事罪,获刑七个月

2019年8月20日,福建南平市顺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捍卫英雄烈士荣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的诉讼案件。被告人因侮辱烈士,被处以有期徒刑七个月。

庭审现场,公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经调查,2019年3月30日,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发生森林火灾。27名森林消防员和3名地方干部群众救火牺牲。顺昌县的黄某某于4月2日至4月5日期间,多次使用QQ及微信账号在10余个群内发表不当言论,辱骂牺牲的烈士,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侵犯了英烈的名誉和荣誉权。

2019年4月29日,黄某某被批准逮捕。法院在听取了控辩双方的举证及意见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福建南平市顺昌县人民法院审判长廖林雄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书面公开赔礼道歉。【资料来源:央视新闻、澎湃新闻、新时报、中国青年网】

编辑:周晓宇

稿件统筹:王海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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