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男子强奸4岁女童被判死刑 女童身体未康复

原标题:哈尔滨一男子强奸4岁女童被判死刑,女童身体未康复仍需服药

8月29日,黑龙江哈尔滨4岁女童圆圆失踪12小时后,被同村男子刘某国送回。圆圆父亲周先生称,孩子被送回时,身上多处受伤,裤子上有血迹。

新京报讯(记者 刘瑞明)8月29日,哈尔滨4岁女童圆圆(化名)被同村男子刘某国带走后遭遇侵犯。8月30日,男子刘某国因涉嫌强奸罪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12月2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刘某国奸淫幼女案。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刘某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庭审现场。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8月29日晚,刘某国将4岁女童圆圆从其家门口骗走,挟持到哈尔滨市道里区城乡路汇智东方悦工地西侧彩绘宣传围挡下排水沟内,不顾周某某的反抗,采用暴力手段猥亵并强奸周某某,致周某某身体三处重伤二级,其中一处九级伤残、二处十级伤残。

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法庭当庭进行了公开宣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某国使用暴力手段奸淫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经查明,刘某国曾因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两次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使用特别残忍手段奸淫年仅四岁的幼女,造成被害人三处重伤的特别严重后果,严重损害被害幼女身心健康,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以强奸罪判处刘某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新京报记者查询发现,《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2月2日中午,圆圆的奶奶马女士告诉新京报记者,圆圆已于半月前出院,“圆圆的身体尚未完全康复,还需要日常服药。”

哈尔滨市儿童医院医务科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孩子已经出院有一段时间了,之前在我们医院治疗了很久。孩子回家之后的情况并不清楚。”

新京报此前报道,8月29日,黑龙江哈尔滨4岁女童圆圆失踪12小时后,被同村男子刘某国送回。圆圆父亲周先生称,孩子被送回时,身上多处受伤,裤子上有血迹。

8月30日,圆圆出现细菌感染,持续高烧,被送到哈尔滨市儿童医院重症监护室救治。

事发后,哈尔滨市公安医院伤情诊断书显示,圆圆处女膜新近裂伤,身上还有多处挫伤。9月1日晚,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发布通报称,男子刘某国因涉嫌强奸罪,已于8月30日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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