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史
张晋藩先生认为,从秦起,中国古代法学进入注释法学阶段。
《云梦秦简》中的“法律答问”,就是对秦律作出的解释。
例如,对秦律中何为“乏徭”、何为“逋事”,解释如下:“当徭,吏、典已令之,即亡弗会,为逋事;已阅及敦(屯)车食,若行到徭所乃亡,即为乏徭。”经过解释使得律意了然。
中国古代律学从一开始就以阐明律意、解释律文为主要目的。由于秦朝实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政策,所以,《法律答问》当为官方释律之作。
两汉法律儒家化的潮流和外儒内法的政策,使得经学大儒既说经也解律,并得到官府的认可,出现了“聚徒讲授,至子孙世守其业”的现象。
著名的如:杜氏家族(杜周、杜延年),郭氏家族(郭弘、郭躬、郭晊、郭镇、郭祯、郭僖),陈氏家族(陈咸、陈宠、陈忠)等,都在当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达到了律学发展史上的第一次高峰。由于汉朝废除了以吏为师的政策,使得私家注律开始兴盛。但经学大儒注律以说经为首,律学成为经学的附庸。
魏晋时期律学家多为朝廷明法的重臣,因此使律学摆脱经学取得了独立发展,主要成就表现为律典结构的调整和罪的概念的注释。如“其知而犯之谓之故”、“不意误犯谓之过失”。
晋时注律大家张斐、杜预虽以个人身份注律,但同时也是朝廷重臣,可以说是由私家注律向官府注律的过渡期。
唐朝注律以官府为主导,唐律的“疏议”就是官方注律的主要成果。它在推原律义、考镜源流、实例释律方面,都进行了言简意赅的阐释,成为后世注律的典范,是律学史上的第二次高峰。
宋朝律学重点在司法实践,出现了《名公书判清明集》、《棠荫比事》、《折狱龟鉴)、《洗冤集录》等律学著作,是宋代应用律学的代表。
明清时期出于加强司法的需要,和弥补官吏法律知识的缺失,急需出版律学著作,于是允许朝廷官员和佐治的幕友注解《大明律》和《大清律例》,统称为私家注律,出现了诸多有影响的律学家。如王樵、王肯堂父子,雷梦麟,沈之奇,王明德,吴坛,黄六鸿,汪辉祖,薛允升,沈家本等人。
各家著作的写作风格与门类各有不同,以清律学为例,可以分为以下门类:
司法应用类
其代表作为王明德所著《读律佩觽》。其他如《例案全集》、《刑案汇览》、《学案初模》、《驳案新编》、《洗冤录详义》等。
辑注、考证类
辑注类以沈之奇《大清律辑注》为代表;考证类以吴坛《大清律例通考》为代表。
通俗类
以蔡逢年、蔡嵩年兄弟所撰《律例便览》为代表。此外,还有《名法指掌》、《大清律例歌诀》等。
律例比较类
其代表作为薛允升著《唐明律合编》,此书借贬明律隐喻清律之失,这在他为沈家本《刺字集》所作之序中明白表示:“今律亦沿明之旧,而款目更多,究亦未能画(划)一,为欲教正其失而不能也,用是时歉于怀。
判牍类
此类著作或以文辞优美见长,或以法理情三者兼顾而为时人所称道,因此流传颇广。主要如《徐公谳词》、《樊山判牍》、《吴中判牍》等。
学治类律学作品
代表作黄六鸿《福惠全书》,此书为较早涉及吏治之作,备受为官者推崇,成为吏治之书的范本。
清朝注律官私并举,队伍庞大而且门类齐全,群书竞献,绵延二百年之久,是律学史上第三次高峰。
张晋藩先生认为,中华法制文明是早熟的,中华法文化的底蕴是深厚的。在治国理政上的经验是丰富的,显示了中华民族先哲们高超的政治智慧与理性的法律思维,这在中国古代法学著作中都有明显的体现。我们要彻底清除西方中心论的消极影响,从中国的历史与现实的实际出发,拓展自主创新的法治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