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意外受伤 谁之过?

近日,由宋晓飞执导的热播都市情感剧《骄阳伴我》在中央八套收官。该剧讲述了努力打拼的新人设计师盛阳(肖战饰)和业内知名的广告导演简冰(白百何饰)偶遇结缘,从此展开了一段彼此照耀、相互治愈的“充电式爱情”故事。

剧中,盛阳从一个实习生升级为设计师。随后,他接到了公司的一个任务,对一个商场品牌活动的舞台进行设计。让人没想到的是,活动当天,不少舞台下的粉丝纷纷上台,致使舞台承重过大,出现了坍塌的意外情况,导致部分人员受伤。于是,品牌客户方就此事问责盛阳所在的公司。作为舞台的设计者盛阳不得不承担这个责任,被公司问责辞退。这一案例引发网络上的热议和讨论。

在现实生活中,在商场、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发生类似这样事故的新闻并不鲜见,事关老百姓的人身安全,事故法律责任该如何厘清?受伤者的损失该如何索赔?本文将结合真实的案例就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普法和解读。

案例一:

商场促销意外发生踩踏

商场、超市的人气比较旺,很多商家喜欢利用节假日在商超办品牌活动和促销活动。2021年6月,某商场举行促销活动,吸引了不少周边居民。因参与人数众多,在扶梯平台上不幸发生踩踏事故,导致刘大爷受伤。

事后,刘大爷前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后将商场起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现场情况,法院酌情认定某超市承担90%的赔偿责任即4.2万余元,刘大爷自行承担10%的责任。

【普法解读】

商场、超市在举行参加人员众多的促销活动或品牌活动时,经营管理者应对到场人员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参与人员自身亦应有防范踩踏事件发生的安全意识,尽量避免安全隐患的发生。

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商场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其组织管理不当导致发生踩踏事故致使刘大爷受伤,应对刘大爷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而刘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预见在人多拥挤时乘坐扶梯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最终导致自身损害,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对其自身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商场、超市等在开展促销活动和品牌活动时,应安排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必要时设置警示标志,做到出入人员分流,避免因人流拥挤引发冲撞、踩踏安全类事件发生。如遇此类促销活动,消费者在购物时也要小心谨慎,注意保障自身安全。

此外,《民法典》第1198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目前商场、购物中心内有不少活动是由第三方(法律人称之为第三人)来开展的,但商场与购物中心同样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该类活动造成现场消费者或观众受伤,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第三人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全部承担侵权责任,则商场方面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民法典》的这个条款规定,增加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能够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儿童使用游乐园设施意外受伤

每逢周末、节假日,游乐园是很多家长带孩子必“打卡”的场所,而孩子在游玩中受伤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广州的市民刘女士在一个周末带着四岁的孩子豆豆(化名)到一处儿童室内游乐园玩耍。不料,豆豆在“穿越火车”游乐设施处玩耍时,不慎从火车头高处跌落,导致骨折。

刘女士认为,游乐园在安全管理上存在失误。因双方就赔偿责任问题协商不一致,后来刘女士以孩子豆豆的名义将游乐园经营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孩子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游乐园工作人员明知进入场地需由家长陪同,但仍放任没有家长陪同的儿童进入场地内游玩,导致部分儿童脱离监管,引发事故。事发时,虽有工作人员巡场,但无法切实保障在场游玩儿童的人身安全,根据查明的事实,其中一名工作人员已见到豆豆等小朋友在火车头等高处玩耍,但仅对其予以口头提醒,未采取进一步的有效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且游乐中心未在场地内铺设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防护设施,怠于履行保护顾客安全的义务,以致豆豆在参加其设置的游乐项目中受伤。

同时,法院认为豆豆的监护人未尽到看护责任,故其也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游乐园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游乐园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向豆豆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3万余元,驳回豆豆的其他诉讼请求。

【普法解读】

这起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其中所涉及的安全保障义务属于儿童乐园等娱乐场所的一项重要的法定义务。

游乐园作为直接提供娱乐服务的经营方,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向顾客提示安全保护说明及警示的告知义务;提供符合安全保障的娱乐设施;安排足够的人力以提供周到的照顾服务,确保顾客的人身安全。

儿童乐园与一般的游乐场相比,经营者和管理者更应该尽到“物”与“人”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在儿童乐园玩耍的孩子与家长,儿童乐园应当采用更高的标准维护设施设备,定期巡查和检修,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同时,应当配备足额的工作人员对所经营的场所进行巡视,及时提醒不安全行为,尤其是对于儿童乐园里只能孩子游玩的设施设备,更应当提高注意。

另外,《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和监护责任,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不受到侵害。父母带孩子在游乐园内游玩,一定要全程认真留意游玩注意事项,包括游乐设备的年龄限制,同时确保孩子一直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做好监护义务,千万不要因一时疏忽,造成无法弥补的遗憾。

总之,家长不能简单地认为,孩子到了游乐场,安全就是游乐场的责任了,因而放松警惕。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朋友来说,家长必须尽到监护责任。

案例三:

公园舞台跳舞不慎跌落受伤

2021年1月,王女士和同伴在深圳一处公园的舞台上跳舞。其间,王女士边用手机拍照边后退,结果不慎从舞台边缘台阶处摔落受伤。同伴呼叫保安后,保安将王女士背到警务室并拨打120急救电话,随后王女士被送至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王女士伤情被认定为九级伤残。

王女士认为,舞台未做好安全防护设施,也没有任何安全标志,这才导致摔伤事故的发生,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园管理方赔偿其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等共计27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公园管理方提供的舞台符合安全规范,对突发情况处理亦无不当之处,已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王女士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活动时应当注意周边环境、避免可能危及自身安全的行为,因自身不慎摔伤的法律后果,应当自行承担。因此,法院驳回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普法解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负有预防危险发生的安全保障义务,但也有合理界限。如果公共场所的管理者采取了必要措施防范危险的发生,已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则不应承担责任。

同时,原告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公园内进行休闲、娱乐等活动时,应当注意察看周边环境,避免可能危及自身人身安全的行为和因素,因自身不慎摔伤的法律后果,应当自行承担。

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有利于提醒广大社会公众注意自身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提高人民群众在公共场所活动的风险意识,纠正“谁受伤谁有理”的倾向。

文/李奎(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委员会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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