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再发四道令牌:隔离、聚集、养老、交通全覆盖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集中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规范和要求的通知

为规范我省隔离医学观察工作,现将《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规范和要求》《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规范和要求》《解除医学观察意见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规范和要求执行。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规范和要求

1.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负责对全省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工作进行统一安排部署。

市(地)指挥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所有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以下简称隔离点)的设置、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县(市、区)指挥部负责选取隔离点并统一开展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工作,承担辖区所有集中隔离点的物资保障和费用结算等工作。辖区乡镇(街道)、社区负责组织实施。

2.乡镇(街道)、社区具体负责隔离点内观察对象的日常管理,提供生活用品和餐食,并协助解决其他基本生活问题。

疾控部门负责定期对隔离点进行消毒、日常防护指导及密切接触者的初筛采样工作。

基层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负责监测观察对象健康状况并填写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记录表。

公安部门负责隔离点的安全管理,对拒不配合或违反隔离相关规定的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卫生健康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范对隔离点消毒管理、废弃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隔离点应选择远离人口密集居住与活动区域,并处于下风向适合隔离居住的宾馆、培训中心等场所,不得使用中央空调,不得使用公用电梯。

4.观察房间原则上一人一间,应具备通风条件,要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包括牙膏、牙刷、脸盆、毛巾)和洗衣服务,有独立的卫生间,有条件的可配电视机、无线网络等设备。后勤人员负责分餐配送。

5.组建隔离点管理小组,由乡镇(街道)、社区管理人员、公安、医护人员、后勤、保安等组成,医护人员可专职或兼职。

6.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消毒剂和个人防护用品,认真做好隔离点内各场所的清洁与消毒工作。

7.做好个人防护。医护人员日常采取一级防护,若观察对象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时采取二级防护。其他人员原则上戴医用外科口罩、穿工作服。尽量减少与观察对象接触。

8.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时,由社区管理人员向观察对象书面告知医学观察缘由、期限、法律依据、要求和疾病相关知识以及隔离点的联系人、联系方式。

9.观察对象原则上不得离开本人观察房间,在指定范围内活动。

10.观察对象入住时由医护人员检测体温,详细登记观察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周围人群有无发病情况、居住地址、身体健康状况、联系方式等具体内容。医护人员负责每日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并询问其健康状况,重点检查其有无发热、咳嗽、乏力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和体征。

11.每天两次定时为各观察房间开窗换气,保持隔离点清洁卫生,定时消毒。医疗废弃物和生活用品垃圾严格按感染性废物进行灭菌消毒等无害化处理。

12.当值医护人员每天向属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观察情况。如果观察对象出现急性发热、乏力、咳嗽等症状,须及时报告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并按规定送定点医院治疗。

13.医学观察期满时,如观察对象无异常情况,可解除医学观察。

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规范和要求

1.乡镇(街道)、村(社区)管理小组负责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的24小时居家管理工作,避免其外出,直至观察期满。

2.管理小组首次上门面访测量体温一次,签订居家医学观察告知书,发放温馨提示,开展健康宣教。第二天开始电话回访。

3.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相对独立居住,房间每天定时开窗通风,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需佩戴口罩,不得外出。

4.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每天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出现发热等症状及时报告管理小组随访人员。

5.家庭相对固定1人照顾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减少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与家庭其他人员的接触。

6.近距离接触时,应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保持1.5米及以上距离。接触后应使用洗手液流动水清洗双手。

7.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使用过的毛巾、手帕等可煮沸2分钟后再次使用。口罩、纸巾等生活垃圾由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自行打包、单独袋装,每天固定时间将垃圾装袋封闭后放置在门口固定位置。

8.村(社区)安排专门人员每天固定时间上门收集一次生活垃圾。收集时,先对垃圾袋外表消毒,再加套一个干净袋子封闭处理,由专人专车负责运送到指定地点。

9.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的生活垃圾不再做垃圾分类,直接送至垃圾厂进行焚烧处理。

10.医学观察期满时,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如无异常情况,可解除医学观察。

解除医学观察意见书

备注:1.本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备存,一份本人留存备查;2.医学观察结束后,管理小组填写反馈意见书,通知村(社区)解除医学观察。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聚集性疫情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聚集性疫情分类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防止聚集性疫情发生,有效阻止疫情扩散蔓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聚集性疫情定义

聚集性疫情是指14天内在小范围(如一个家庭、一个工地、一个单位等)发现2例及以上的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且存在因密切接触导致的人际传播的可能性,或因共同暴露而感染的可能性。

二、聚集性疫情防控要求

(一)家庭聚集。

1.严禁家庭聚会、聚餐。乡镇(街道)、村屯(社区)要强化个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意识,加强家庭、家风、家教建设,引导群众自我约束、自我控制和自我管理,落实家庭和个人主体责任,自觉抵制家庭聚集性活动。

2.严禁邻里串门。乡镇(街道)、村屯(社区)要大力宣传疫情防控期间严禁家庭聚集性活动的规定,通过设立疫情防控工作监督举报奖励专用电话等方式,引导居民群众相互监督,管住楼栋门、庭院门。

(二)工作场所聚集。

1.严禁复工复产不按规定聚集。复工复产企业要对复产复工人员进行健康信息登记管理,体温监测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作业场所定期进行通风、清洁和消毒,员工用餐、住宿要适度分散,划分多个小生产单元,限定工作区域,禁止擅自串岗走动。

2.严禁办公用餐不按规定聚集。机关事业单位要尽量减少集中会议活动,建议采用视频形式开会。必须召开的集中会议,会议室人员间隔在1米以上,必须佩戴口罩。提倡员工分散进餐或错峰用餐,就餐时人员相隔距离保持2米以上。必要时,实行错峰上下班、网络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三)公共场所聚集。

1.严禁社区(住宅小区)、村屯聚集。社区(住宅小区)、村屯要实行封闭式管理,严禁非本社区、村屯人员进入,做好进出人员登记,严格做到“二人二查三问”。严禁居民、村民串门聊天、打牌等聚集性活动。

2.严禁公园聚集。乡镇(街道)、村屯(社区)要严禁聚众晨练,严禁在公园、社区广场扎堆聚集。

3.严禁超市、商场聚集。市场监管部门要安排专人、多点位引导顾客分散购物,控制商场内的购物人数,增设收银台,避免排队拥堵。销售人员与顾客交谈时保持1米及以上距离,尽量不要直接接触。

4.严禁药店聚集。市场监管部门要严禁集中定点投放药品、消毒剂、口罩等急需医疗防护用品,要求药店采取夜间售药的模式销售,避免群众拥挤、抢购。

5.严禁农贸市场(菜市场)聚集。市场监管部门要严禁集中设置摊位,销售人员与顾客交谈时保持1米及以上距离,严禁违法降价或哄抬物价。城管部门要加强对早、夜市的管理,拉大摊位之间距离,有效控制人流量,减少人员密切接触机会。

(四)交通出行聚集。

1.严禁机场、火车站、地铁站、公路客运站聚集。候机厅、候车室、安检口、检票口要安排引导人员,拉大排队旅客间隔,尽量保持1米以上。出站时,要对到站旅客进行有序疏导;在出租车候车区设置间隔1米以上的黄色标识,避免接触过密。

2.严禁私家车、出租车、公交车等交通工具聚集。交管部门要严格规范交通管控,合理管控私家车出行。出租车要做好车内清洁消毒,严禁合乘。公交车要合理安排班次,控制乘客数量,确保乘客之间距离合理适当。

家庭聚集性活动管理、“九小场所”管控有关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严禁家庭聚集性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黑疫指办发(2020)46号)、《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九小场所管理的紧急通知》(黑公传发(2020)37号),文件附后。

三、聚集性疫情法律责任

(一)对于家庭聚集性病例超过两个家庭(含两个家庭)5人以上的,对组织和参与家庭聚集性活动造成疫情传播的,根据黑疫指办发(2020)46号文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法依规处理。乡镇(街道)、村屯(社区)因管控不到位,造成发生家庭聚集性病例的,依纪依法追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责任。

(二)对于工作场所聚集性病例,特别是超过5人以上,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和人员,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于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于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疫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六)对于相关单位及人员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履行防控职责、不执行上述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出行中造成聚集性疫情的,依纪依法追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责任以及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人员责任。

各地要设立疫情防控专项举报电话,安排专人接听,及时受理居民群众反映的各类聚集性问题。

哈尔滨市及确诊病例10例以上的县(市、区),要精准施策、分类管理、狠抓落实,严格管控各类聚集行为,坚决防止聚集性疫情发生和扩散蔓延。

对全省确诊病例超过10例以上的县(市、区),要强化属地责任,实施挂牌督办。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除日期另行通知。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九小场所”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提出的“防输入、防输出、防扩散”和“各部门要整体联防联控”部署要求,现就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九小场所”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全省公安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在本行政区内采取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员集聚活动,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目前,要对麻将馆、歌厅、舞厅、游戏厅、网吧、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足疗、酒吧、茶庄(社)、咖啡厅、球馆、健身房等休闲健身场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补习班等教学场所先行停止营业;其他人员聚集场所,如小旅店、小商店、小洗浴、小发廊是否停业或限制营业,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地要严格限制婚丧嫁娶等人员聚集活动,及时打击取缔聚众赌博等人员聚集型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黑龙江省公安厅

2020年1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严禁家庭聚集性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当前,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家庭聚集性活动已成为重要传播途径。为有效降低疫情传播风险,现就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严禁家庭聚集性活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教育引导广大居民群众做到“五不”:

(一)居家生活不外出,除上班、购买生活必须品外,严禁随意出小区、村屯;

(二)亲朋好友不聚会,严禁组织家庭聚会、聚餐、娱乐等聚集性活动;

(三)街坊邻居不串门,严禁在小区广场、村屯路边等场所近距离接触;

(四)保持距离不靠近,严禁在小区广场、村屯路边等场所近距离接触;

(五)婚丧喜庆不操办,“红事”一律停办,“白事”一律从简。

二、加大日常宣传力度。街道(乡镇)、社区(村屯)要通过流动宣传车、村屯广播、张贴公告、发放告知书和明白卡等宣传方式,大力宣传疫情防控期间严禁家庭聚集性活动的规定,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充分发挥群防群治作用。引导发动群众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对家庭聚集性活动自觉抵制、积极劝阻。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带头执行,坚决落实。

四、切实畅通反映举报渠道。社区、村屯要通过设立疫情防控工作专用电话等方式,引导居民群众反映举报家庭聚集性活动情况。

五、及时查处家庭聚集性活动。对组织和参与家庭聚集性活动造成疫情传播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12日

关于转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老年人就医指南的通知

鉴于养老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就医服务工作,制定如下指南:

一、密切关注老年人健康状况。

1.测量体温。每天早晚各为老年人测量1次体温(接触式体温计要做到个人专用,若不能做到个人专用,则需彻底消毒后再用、非接触式体温枪应当按照使用要求定期消毒),随时询问老年人身体情况。

2.慢性疾病老年人管理。提醒慢性病长期服药老年人,要规律服药,不轻易自行换药或停药,有身体不适要及时告知护理人员。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应当通过检测血压、血糖、呼吸状况、体重等方式,观察慢性病老年人身体状况,注意有无用药不足或过量的表现,以及药物不良反应(特别是体位性低血压、低血糖),预防跌倒。

3.加强新冠肺炎知识宣教。告知老年人,目前对新冠肺炎,没有确认有效的抗病毒治疗方法,切勿擅自预防性服药。

二、老年人身体出现不适或疾病发作,养老机构应当及时与老年人和家属沟通商量,达成一致后通过机构内医务人员处置、电话求助医疗机构、请医疗机构医生出诊、拨打120急救电话就医或由家属送医。有条件的或根据入住服务协议,由养老机构工作人员随同协助就医。

1. 慢性基础疾病(高血压、糖尿病等)、皮肤病、一般过敏、轻微扭伤擦伤、普通牙科治疗、常规康复等,可采取上门诊视等方式保守治疗,不建议外出就医。老年人常用药物由家属、机构通过委托取药、代购等方式解决。

2.出现咳嗽、咳痰、咽痛、头痛等症状且无加重,没有流行病学史的老年人(14天内没有接触过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没有出入有确诊或疑似患者社区或活动场所),可在机构内按一般感冒治疗,暂不分出就医;有慢性呼吸道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哮喘等),病情稳定的老年人可在医生指导下常规用药若病情加重危及生命则须立即联系医疗机构进行转诊。

3.急性发热,如确无流行病学史,可先在机构内隔离观察,按一般感冒发热进行治疗;如机构内有条件,可完善血常规、肝肾功能、CRP等常现检查(或抽血送附近医疗机构检验)。同时咨询相关医疗机构,有必要再送医。

4.急危重症患者应当及时就医。老年人一旦出现慢性病急性加重或突发急病,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实施力所能及的抢救措施,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医,并及时通如老年人家属。

急危重症包括但不限于急性心衰、卒中、心肌梗塞、心跳呼吸骤停、急性损伤创伤、急性中毒、急性胸痛腹痛、消化道出血、肠梗阻、重症肺炎、严重腹泻脱水等疾病,以及神经、心脏、呼吸、消化、泌尿等系统的危急重情况。

三、老年人出现新冠肺炎可疑症状(包括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不排除有流行病学史的,应当立即执行隔离观察,并及时送医疗机构排查。

四、被确诊为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应当立即送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养老机构须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在当地卫生健康、民政部门指导下对密切接触者(接触的其他老年人及工作人员等)开展排查,实施14天隔离观察;机构开展全面消杀、规范处置个人物品等相关工作。

五、在医疗机构就诊后返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和陪同工作人员,应当隔离观察14天,无异常后方可入住和工作。新冠肺炎老年人治愈后需返回养老机构的,应当隔离观察14天,无异常后方可入住。

关于做好全省疫情防控医疗专家交通服务保障的通知

为保证全省疫情防控医疗专家等医护人员及时、顺畅赴各地开展救治、流调等工作,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制了《黑龙江省疫情防控医疗专家车辆特别通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别通行证实行“一车一证”,由省卫生健康委统一发放管理,并报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备案。

二、持证车辆具有以下通行权限:享有特种车辆同等通行权限;在省域内不受时间、道路、疫情管制规定限制;防疫检查站、公路收费站等卡点对持证车辆优先检查、优先放行,遇有交通拥堵时,开放专道放行。

三、各地要严格保障持证车辆特别通行权限,确保持证车辆安全快速通行。

各地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研究制定相关交通服务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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