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张欣媛、刘建军)5月14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通知,要求6月1日起,全省所有参加本次集中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全面执行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和静脉留置针集中采购中选结果。
12个月为一个采购周期
据悉,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采购中心组织采购主体,按照《河北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类)》《河北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静脉留置针类)》中相关规则确定。本次集中采购以执行日起,12个月为一个采购周期。若采购周期内采购主体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参加本次采购的中选生产企业、中选生产企业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通过省医用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签订三方购销合同。此外,在落实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和静脉留置针集中采购落地过程中,中选生产企业每个统筹区可选择不超过3家配送企业。
配套政策措施
河北省将统一医保支付限价管理,将最高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限价,妥善做好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格的协同。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和静脉留置针集采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中选产品以外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和静脉留置针,低于或等于医保支付限价的,以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高于医保支付限价2倍(含)以内的,以医保支付限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超出部分由患者自付;高于医保支付限价2倍(不含)以上的,按照不高于医保支付限价10%的标准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各统筹区医保部门参照《关于国家和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对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和静脉留置针集采范围内的品种实施医保资金预算管理。医保资金节约部分,经考核后,按不高于50%比例由医疗机构结余留用。
按照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国家组织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建立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保资金预付机制,三方协议签订后,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50%预付给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采购款的周转金,专款专用。